时间:2023-04-12 15:22:00
就业市场不完善,就业法律法规不健全,生育保险制度不健全,就业指’导工作薄弱等,是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的主要原因。完善就业市场。健全法律法规,健全生育保险制度;高校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专业与课程设置,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就业指导工作;女大学生转变求职观念,挖掘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树立创业意识,实现自我就业等,是消除对女大学生的就业歧视,提高女大学生的就业率的重要措施。
随着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大学毕业生逐年增多(2006年达到413万人),大学生就业难度不断增加。而女大学生的就业问题更为突出。有关调查表明,在应届毕业生求职应聘中,有超过半数的招聘单位(甚至包括一些国家部门、银行、高校、医院、报社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招聘条件中提出了只要男生的要求,这就使同样具备应聘资格的女生失去了竞争机会。有的单位虽然招收女生,但又加上了身材、面貌等非职业条件,女大学生仅仅是因为性别原因,而被拒绝在工作岗位之外,或被迫就低应聘。针对这种情况,如何改革女大学生就业管理,消除女大学生就业歧视,使女大学生尽快为用人单位所接收,已成为我们研究的新课题。
一、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的原因
(一)女大学生就业市场不完善
劳动经济学的观点是:如果具有相同生产率特征的劳动力仅仅是因为他们所属人口群体不同而受到不同对待,就可以说当前存在劳动力市场歧视。假设工资是劳动力的生产率特征和每一种生产率特征可以要求的价格这两个变量的函数,那么当雇主为既定的生产率特征所支付的价格,依据劳动力性别的不同而表现出系统性差别时,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就产生了。目前,我国大学生就业中就存在着性别歧视,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显现的性别歧视,即女生一次性就业率低于男生,或女生就业数量少于男生。女生就业时劳动力市场没有向她们提供数量平等的就业机会和与能力相符的劳动岗位,致使一定比例的女大学生找不到工作。用人单位在录用名额中明确规定了男生多于女生的比例,甚至言明男生优先,这种性别歧视现象较为普遍。二是潜在的性别歧视,即女生获取工作机会时在岗位、工资待遇等方面做出让步或牺牲,也就是说女生的就业质量低于男生。
福建女性发展研究中心在对厦门大学本科毕业生进行的就业调查中发现,签约时雇佣单位拟付工资低于3000元的,占全部女生的78.8%,高出男生11.3个百分点;拟付工资在2000元以下的,占全部女生的64.8%,超出男生14个百分点。控制其他变量不变,签约单位对男生的拟付工资平均要高出女生11%。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的调查显示。被调查的75家企业当中,有42家表示,在工薪相同的情况下,愿意招收男大学毕业生,只有3家表示愿招女大学毕业生。此外,目前我国大学生的就业市场还不够健全,市场体系还不够完善,市场信息还不够畅通,市场交易还不够规范,人力资本价格机制还没有形成等等,造成大学生在就业市场上的交易成本较高,交易成功率较低,最终导致大学生尤其是女大学生就业难。
(二)女大学生就业法律法规不健全
女性是人类自身再生产的载体,在人类的繁衍、文明的延续方面做出了特殊的贡献,是人类社会得以延续和发展的重要基石。保护女性的劳动就业权利,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是国际组织对国际社会的要求。根据这一要求,我国在保护妇女劳动就业权利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保护女性就业权利的实现。在大学生就业方面,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就业制度改革,毕业生就业法律法规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就业机制正在形成。但从总体上看,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保障措施和设置最有效的保障机构,立法的内容仅停留在一般的原则性内容上,因而无法确切保障女生的就业平等权。我国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律法规建设上,对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不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法规的内容计划体制色彩浓厚,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等等,堵塞了就业渠道,影响了大学生特别是女大学生就业。
(三)女性生育保险制度不健全
我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试点并推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是针对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用工制度而出台的保护妇女就业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妇女的权益。但由于以下原因:生育保险制度在执行上缺乏应有的刚性;各地生育基金的统筹方案不规范,法律监督不力;人们在观念上不重视,企业参加生育保险不积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企业女职工生育的费用一般与实际支出差距较大,超出部分还要由参保企业承担,增加了妇女就业企业的负担和劳动力成本,给妇女就业带来了不利的影响。所以《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从推行到目前实践效果并不理想,许多省市还没有完全实行。同时由于女性退休早,在经期、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对工作产生一定影响,平时因子女和家务拖累等不能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一生中实际在企业的劳动时间比男性少工作5—8年;女性的寿命长,平均比男性多领几年退休金等因素直接影响了女性就业企业的效益和竞争力。因而,作为市场主体的用人单位,从其自身的经济效益考虑不愿意录用女生,致使女大学生就业难。
(四)女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薄弱
一是就业指导形式单一,有些学校的就业指导就是搞几次讲座,内容局限于信息发布、政策宣讲和执行、提供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条件和机会、技巧培训、协议办理等服务性工作;有些高校虽然也开设了就业指导课,但没有把就业指导当成一门学科来研究,指导作用不突出。二是就业指导教师水平参差不齐,专业的、高素质的就业指导教师太少,缺乏指导的知识和经验,不善于根据学生的个性、兴趣、特长和能力来指导,致使大学生就业指导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比较突出,服务职能欠缺,与大学生的需求反差明显。三是就业指导工作的季节性,不少高校的就业指导主要在大学的最后一年甚至最后一个学期,在其他年级很少进行就业指导。
二、消除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的对策思路
女大学生在就业中所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已经引起党和领导的关注和重视,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呼吁社会各界重视女大学生的分配问题,同时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上提出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贯彻落实党和关于就业工作的精神,消除女大学生就业歧视,改进女大学生就业管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加以解决:
(一)方面:完善就业市场,健全法规和制度
1.完善就业市场,为女大学生就业创造空间。完善就业市场和就业服务是促进女大学生就业的重要环节。应举办形式各异、规模不同的就业洽谈会,收集招聘信息并组织供需交流;建立和完善全国各高校、各专业的毕业生数量、就业率、毕业后收入等指标的定期发布制度;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专门的窗口,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培训、服务和招聘活动。对初次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女大学生进行失业登记后,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开展咨询指导服务,推荐女大学生;完成国家宏观调控指标,推动双方签订协议;反馈社会需求和女大学生就业情况。取消进入非公有制单位的指标限制、跨省市的指标限制和时间限制;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女大学生提供创业的小额贷款和担保;对于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以及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女大学生,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尽可能提供便利条件和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而使女大学生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最佳配置,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控制人才的合理流向。并以此作为女大学生就业的主渠道,逐步完善女大学生就业市场体系,积极培育、开拓和完善女大学生就业的直接与间接、有形与无形市场,为女大学生就业创造更广阔的空间。
2.健全法律法规,保障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在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同时,应继续完善毕业生就业法律法规建设,保障男女毕业生就业的平等机会,以法律手段对求职中的性别歧视问题进行矫正,将女毕业生的就业弱势限定在较低的程度。因此,应制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女大学生就业的国家干预机制,修正和完善原有的政策与法规,相关部门应切实担负起监管的责任,努力营造有利于女大学生就业的社会、经济和法律环境。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出台具体措施时,要有性别意识,避免在实际操作中损害女大学生的利益;要对忽视性别意识的措施制定出相应的补救条款,对措施可能造成的歧视和不公平现象进行有力的限制;对受到歧视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女大学生要给予适当的帮助。
3.健全生育保险制度,提高女大学生的就业率。《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我们认为应设立专门的机构管理和监督生育保险基金的运行,并运用法律手段保证多渠道筹集保险基金,如要求所有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统一交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障金,其中一部分作为生育保险基金等。通过实行生育保险制度,使用人单位对男女劳动能力的评价和用人标准更为合理,消除用人单位使用女性劳动力提高成本的顾虑,为实现女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利提供必要保障。我们也可以借鉴挪威、瑞典和希腊等国的做法,即通过立法对女性从业者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鼓励企业吸纳女性就业,从而提高女大学生的就业率。
(二)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完善就业指导工作
1.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专业与课程设置,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女大学生的综合素质。目前,新科技、新经济、新发展、新机遇、新挑战的需求日益迫切,人们对高素质人才的渴求愈加急迫,人才的竞争也日趋激烈,用人单位对人才的期望值不断提升,女大学生将面临更为激烈的就业竞争。因此,高校要确立市场观念、强化市场意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设置专业和课程,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把实践教育、创新能力的培养贯穿整个教育教学的全过程,努力提高女大学生的思想素质、道德素质、业务素质、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强化竞争意识、市场意识和主动就业意识,把她们培养成为知识面广、文理兼通、具有较强的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合作能力、适应就业市场的复合型人才,从而使高校女毕业生的质量更加符合市场的要求。如中华女子学院根据女性教育特点和当前社会需求,设置了女性学、学前教育、社会工作、商务文秘、花卉设计等具有特色的专业,这些专业的毕业生就业率高,备受用人单位的青睐。
2.加强就业指导工作,帮助女大学生顺利就业。要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加强就业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现代社会是一个高速发展的信息社会,传统信息交流方式如信函交流、供需见面等在时空上都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有必要建立形成覆盖全国的大学生就业信息网络,为女大学生就业工作提供人事调配、为用人单位提供最快速、简捷的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将大量的基础性的信息交流在网上进行操作,积极推动女大学生就业信息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要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专门化、专家化、有奉献精神的就业指导队伍,就业指导教师不仅是知识的传播者,而且要成为女大学生职业生涯设计的指导者、职业工作介绍者和劳动力市场信息传播者;实现就业指导服务个性化,根据每个女大学生的专业、个性、优势、就业偏好和心理倾向不同,进行不同的指导,体现人本关怀,实现就业渠道多样化,为女大学生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香港各高校在就业指导方面,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又各具特色的形式,值得我们借鉴。各大学一般设有学生就业辅导委员会,下设学生辅导处,并设有辅导组、信息部、资料室和视听电脑室等,专门为毕业生提供职业选择及有关就业过程中的一般事务等方面的服务。学生刚入学.学校便对学生的职业理想、个人生活安排等问题与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提供顾问服务。学校利用信息网与社会广泛联系,为大学生提供大量需求信息等。香港的十所高校联合成立了“联校就业资料库”,为大学生提供统一的就业资料。各高校大学生通过学校的终端可以直接查询有关就业信息。这种形式不仅提高了信息的传递速度,而且使各院校的就业辅导资源更有效地得到运用。
(三)女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主动适应市场就业竞争
1.转变“一锤定音”的观念,“先就业,再择业”。
大学生就业体制的改革,为大学生提供了施展才华的机会,女大学生应该通过学校、人才市场、报刊、网络、亲友等多种途径,主动了解大学生就业政策与就业形势,搜集各个方面的就业信息,要把自己的专业、兴趣、特长与社会的需求结合起来,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实现自我价值。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劳动制度的改革,人才流动和再就业将是一种普遍现象。事实上在经济发达国家,人才的流动率是很高的,即使是日本,专业人才平均一生也要流动10.2次。因此,女大学生要明确“好的工作不一定是最适合自己的工作;最适合自己的工作才是最好的工作”。在求职择业时,正确地处理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关系,将社会需要同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正确地评价社会,客观地认识自己,找一个既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又能发挥自身优势和特长的工作,在社会实践中完善并提高自己,通过多次择业最终找到自己的社会定位。
2.挖掘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女大学生要看到自己在语言表达、专业基础知识、形象思维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工作耐性等方面的优势,正确认识自我、评价自我,提高认识社会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发挥自身的优势和长处,确立合理的就业目标,摒弃自卑心理,克服依赖心理、攀比心理和从众心理,树立正确的就业意识,做好充分的就业准备,勇敢地参与就业竞争,并学会推销自己,积极创造就业条件,迎接就业市场的挑战。
3.树立创业意识,实现自我就业。1998年召开的世界高等教育大会强调指出:大学毕业生将愈来愈不再仅仅是求职者,而首先将成为工作岗位的创造者。女大学生要努力培养自己的创业意识、创业心理品质、创业能力和创业知识,自主创业并为社会提供新的就业岗位。要选择自己熟悉的专业和知识结构,发挥自己的特长;发挥求异思维的作用,要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从1999年开始,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为女大学生创业提供了有利的政策环境。女大学生刚刚步入社会,人、财、物、产、供、销等诸方面知识和物质基础都非常有限,要量力而行,从小事做起,注重积累。要面向市场,面向社会,把潜在的生产力转变为现实的生产力,创出一片属于自己的天地。
总之,和高校要双管齐下,为女大学生就业搭建平台,使学有所成的女大学生有机会回馈社会,报效国家。要以制度设计和政策引导的形式建立合理的性别分工机制,协调公正与平等,消除性别歧视,完善各项保障制度,充分挖掘工作和职务中的女性优势,淡化生理特征的固定成见。在企业选择与政策引导之间保持一种合理的张力,为女大学生的“就业权利”寻找一个坚实可靠的支点。女大学生要转变就业观念,要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主动适应市场就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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