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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国家关系中国家利益与意识形态的作用——以中苏关系为例

时间:2023-04-12 15:22:00

本文试以中苏关系为例,说明在长时段的国家关系中,国家利益起到了根本性作用,意识形态尤其是在冷战时期起着复杂的作用,然而,在短时段的国家关系中,“历史的合力”则是具体地决定了历史事件的发生和发展,其中孰是首位的因素,尚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国际政治关系中,最终决定国家间关系的因素是什么,一直是史学家和政治家们思考的问题,其提出的观点也五花八门,纷繁复杂,主要都归因于国家利益,意识形态及领导人个人因素。但近年,史学界的许多观点都倾向于在国家关系中的最终决定作用是国家利益。到底什么是国家利益,如何认识其在国家关系中的作用及其与意识形态因素的作用关系尚存很大分歧。本文试以中苏关系为例而说明之。

(一)国家利益在国家关系中的决定性作用

国家利益一词来源于西方国际政治理论,中国当前对它的统一界定尚未形成,但对其基本内涵已初步达成共识。如卫林定义其为“是表达国家对外政策目标的价值观念,其内容包括安全利益,经济利益与国际联系利益”。周敏凯定义其为“国家利益是一种综合性目标,它由多种具体利益组成,其中既有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安全利益,也有提高国际威望与影响的政治文化利益,还有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经济利益。。H·威尔逊在给美国的“金元外交”下定义时,则提到“首先是以资本有效地促进国家利益,这里的国家利益包括力量,声誉和安全。”可见,国家利益包括着丰富的内涵,其外延可广至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外交、民族声誉、社会稳定等等,几乎可以认为一切有利于一国生存、发展和稳定的因素均是符合一国国家利益的。

同时各国对于国家利益的具体认识也并非一致,如“国家防务对于超级大国而言,不仅仅是维护本国领土不遭威胁,而且是同他们的全球利益联系在一起”。如苏联认为“即使地理遥远,但是却涉及到我们的安全和我们朋友的安全的那种事件,也不能消极对待。”冷战后的美国更是将其“利益范围”扩张到全世界。可见,各国“主观”形态上的国家利益是不尽一致的。

从国家利益的涵义可以看出,一国的外交政策以本国的国家利益为基础是毋庸置疑的,也是无可指责的,但由于各国对于本国利益的范围认识不尽相同(至少主观上是这样),有时国家间看似有损国家利益的行为(如美国战后初期与西欧盟国的关系,苏联租借越南金兰湾等事件),由于当事国双方出于自身的考虑,通过协商,均同意这一行为方式,因而并未对国家间的关系造成危害。因此,认识国家问关系,最终尚须透过现象,看到国家利益最终的决定作用。下面仅以中苏关系中的几个事件来说明国家利益的作用。
1.苏(俄)建立初期的中苏谈判

十月革命后,苏俄为了巩固新生政权,打破帝国主义国家的封锁,发表对华宣言,力图与最大的邻国中国改善关系,以获得外交承认拓展其生存空间。因此,在第一次对华宣言中,对中国在外蒙及中东路问题上作出了重大让步。然而,在中苏谈判开始后,由于自身环境已经改变,于是苏俄仍坚持继承沙俄的部分特权,如中东路问题(中东铁路是沙俄根据不平等条约在中国东北境内修筑的铁路线)。苏联第一次对华宣言曾宣布愿将该铁路无条件归还中国,但在第二次对华宣言中,宣称要“为苏俄需要另性签定使用中东铁路的专门条约”。中俄双方就中东铁路的路权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北京提出以现金或债务将其收回,并商议运输章程,给俄国以优惠待遇,均遭俄方拒绝。而30年代苏联为了摆脱两线作战,在日本的压力下,以伪满为谈判对手,在<苏日中立条约》附件中,苏联承认伪满洲国“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性”,同伪满政权签定让出中东路的条约,更是以邻为壑的作法。在外蒙问题上,苏俄红军在未得到中国允许的情况下,已于1921年5月进入外蒙古,扶植蒙古正式成立人民革命,并声明不再承认中国的宗主权;l1月5日,俄蒙又签定条约,承认外蒙独立;而且,根据协定,红军在蒙古的逗留时间无限期延长。可见,中苏关系一开始,苏方即坚持自己的国家利益甚至不惜牺牲中国的国家利益来处理国家关系。

2.苏俄(联)在对中国革命的支持中坚持。以我为主”

20年代,苏俄及共产国际在中国寻求合作者的过程中,先是倾向与吴佩孚合作,继而转向孙中山和国民党,这里边自始至终考虑的是苏联的国家利益。贯穿始终的是重视实力派的政策,虽然吴佩孚在1923年镇压京汉铁路工人罢工,其军阀本质和反对革命的本性已暴露无遗。1925年,吴佩孚的势力上升,由于张作霖继续采取亲日政策,其势力不断巩固,在中国东北给苏俄造成了很大威胁。因此,苏俄的方针是打击张作霖,联合吴佩孚。伏龙之说:“中国国民革命运动的主要敌人依然是张作霖。现阶段国内战争的任务,应该是彻底打败张作霖。吴的行动能造成有利局面,必须加以利用。”而对于孙中山,由于孙初期实力有限,对中国的影响不大,因而苏俄担心同孙中山的广州的往来会影响其与北京的谈判,便将其置于第二位。

苏俄在中国选择合作者时,相当多地考虑了本国的利益,并为此实行了重视和联合中国实力派的政策,时刻根据中国军政力量的变化,确定能保证实现苏俄对华政策的双重目标(一方面推进中国革命,一方面维护自身利益),特别是对涉及其自身利益的人物的合作,从吴佩孚到孙中山到革命党,以及后来的汪精卫,蒋介石,重视实力派的政策是一脉相承的。

3.在划分战后世界政治地图时

二战行将结束,世界大国为划分战后世界利益格局举行了雅尔塔会议,签定了雅尔塔秘密协定,即<三大国关于远东问题的决定>。为贯彻这一协定,1945年8月在莫斯科签定的中苏友好条约及各项附属协定中,苏联等国不顾中国是二战战胜国之一,并在战争中作出了巨大贡献与牺牲,仍力图分割中国的领土和主权。斯大林还不惜牺牲中国的利益与蒋介石达成协定,虽然后来“协定”和“条约”的执行结果,客观上有利于中国革命的胜利,但这是由于“中国不愿随大国的摆布,要追求民族的独立和解放”,而绝不能否定苏联初签“协定”和“条约”时的动机。

4.在建立后

从中苏结盟到中苏分裂再到中苏关系正常化这一历史发展历程,可以清楚看出国家利益在这一过程中的决定作用。正如基辛格在<大外交》中所言:“如果意识形态能够决定外交政策,那希特勒和斯大林决不可能联手,这跟三百年前黎塞留与土耳其苏丹的情况相似。但地缘政治上的共同利益是一股强大的结合力量,促使希特勒与斯大林这两个往日仇敌唇齿相依地结合在一起。“同样,我们不可否认中苏关系中的意识形态作用。今天,当我们站在21世纪的高度再去回首那段岁月时,贯穿其中的那根主动脉——国家利益就异常清晰地呈现在我们的面前。
 

如果说从中苏结盟到中苏分裂中渗透着过多的意识形态作用,那么中苏关系正常化过程中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利益,国家政治利益,国家经济利益等等)的作用就表现得更加突出和明显了。虽然中苏仍是“意识形态”一致的国家,但从戈氏的海参崴讲话到逐个突破“三个障碍”到戈氏最终的北京之行,这其中更多的是国家利益起着决定作用。一般的中国学者和政治家自80年代以来,比较强调中苏关系恶化的根本原因是国家利益,如邓小平1989年5月在会见戈尔巴乔大时也曾明白地说,中苏关系的恶化,“真正的实质是不平等,中国人感到耻辱”。n2正是国家利益使中苏分裂,又使中苏重新走到了一起。

综上可见,一部中苏关系史,贯穿于其中的大动脉是国家利益,而苏联(俄)作为前沙俄的继承者,其传统的大国沙文主义和民族主义在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的外衣下总是若隐若现。我们要寻求真正平等的中苏关系只有建立在我们自己实力的基础上,而国家利益(至少在主观上)是免不了摩擦和冲突的,只有我们自己才能救助自己,这已为历史的鲜血所证明。

(二)意识形态在国家关系中的复杂作用

意识形态作为一个与社会存在相区别相联系,涉及政治、法律、哲学等重要领域的范畴,必然与国家关系发生密切的关系。意识形态尤其是在冷战时期,有时作为一种手段而影响国家关系,其作用是复杂的。强权政治的推行者,较多注重意识形态的作用,利用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差异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而主权政治的执行者,则以国际法为依据,但也不能摆脱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影响作用。冷战时期,不同制度和意识形态国家的对外关系,既考虑客观的经济、军事和政治利益,又注重意识形态的作用。西方国家反共与自由民主的意识形态,东方国家反帝反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使各国的对外关系有明显的集团共同和集团对立特征。也许,正如美国史学家M·亨特所说:“意识形态很重要,因为他们构成了一个框架,政策制定者在这个框架内处理特定的问题,公众也在这个框架内去理解这些问题。

然而,从根本上而言,意识形态也仍是广义的国家利益的组成部分而已。如苏联的社会主义阵营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被看作是苏联的势力范围,与美争霸的工具,而这被认为是符合国家利益。因而,在中苏关系中某些表现为意识形态的东西,最终还是国家利益问题。例如新中国建立初期,采取“一边倒”的外交方针,虽然看似是中苏的意识形态一致,但其中的决定因素还是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和中国领导人对于自身安全利益等国家利益的考虑。近年来,史学界对于这一段历史的研究证明,中国并非排斥美国,而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无奈选择,至少在二战结束时,苏美两国在中国的选择中是处于同等地位的。因而可以说,与其说是意识形态使中苏两国走到了一起,还不如说是国家利益及特殊的历史环境使两国走到了一起。但彻底否定冷战时期意识形态的作用也是不可取的,当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思想意识和社会制度在现实社会和人们的头脑中沉淀下来之后,其独立作用也很明显。
 

我们不能完全否定意识形态在中苏同盟中的导向作用建国初期中国对外政策中具有明显的意识形态倾向,将意识形态置于国家利益之上,国际主义高于民族主义。如新近解密的俄罗斯联邦总统档案中所见的<斯大林与代表团的会谈纪要》中可知,1949年刘少奇率代表团秘密访苏,双方在谈到苏联贷款给即将成立的新中国时,考虑到中国境内仍有内战,苏方决定以优于东欧国家贷款年利息2%的条件(即1%)贷款给中国。但毛泽东得知后却打电话给斯大林说1%的利率太低,要求增加。

另外,中国在建国初期的对外关系中,屡有此类将意识形态置于国家利益之上的行为,如对朝鲜,越南,阿尔巴利亚等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帮助等等。可见,在国家关系尤其是在冷战时期,意识形态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至少“这种非武力的东西竟然也能从某种角度整齐地把人类社会划分为两个部分”。但其作用也不能过分夸大。

(三)决定具体国家关系的复杂因素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国家行为从长时段而言是取决于一国的根本利益,国家利益包涵丰富的内涵,意识形态因素特别是在冷战时期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某个时段和某些事件上甚至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然而,从整体而言,意识形态在更多的时候是国家利益的外衣。以上的分析都是抽象的。我们要分析具体决定某一国际事件的决定因素时会发现,光有以上的理论是不够的。实际上,决定某一国际关系事件的因素是复杂的。国家利益、意识形态的因素有时在平等地共同决定一个具体的事件,有时甚至是某个领导人或某个偶然事件决定了一个事件的发生和走向,这在民主决策制度不完备的国家表现得尤为突出。

50年代末60年代初中苏关系的恶化有许多因素,包括中苏国家利益冲突、意识形态分歧及领导人的矛盾。在骆晓会文中,对斯大林、毛泽东、赫鲁晓夫三人进行了分析,认为斯大林时期对国家利益的伤害要大于赫鲁晓夫时期,但毛泽东不能服膺赫氏。从这些因素中,很难说明国家利益起了决定作用。‘剑桥史》将中苏交恶归因于意识形态分歧,表面上看,中苏两国两党的冲突的确是从对于马克思主义关于意识形态的不同认识而造成的。但这也仅是表面现象而已,意识形态模式的不同认识没有造成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同一意识形态不同模式国家同盟的解体,也没有阻碍后来中苏关系正常化,充其量,其只不过是一个催化剂而已。

笔者以为,在分析具体决定某一国际关系的因素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拘泥于国家利益抑或意识形态孰是决定因素的问题。恩格斯的一段话也许对我们有所启发:历史的创造,“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这样就有无数相互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而由此就产生出一个总的结果,即历史事变”。每个单个的意志“虽然都达不到自己的愿望,而是融合成一个总的平均数,一个总的合力”。“6同样,在具体决定国际关系的事件中,国家利益,意识形态等因素相互影响,形成了历史的合力,推动了历史事件的发生和发展。有时特别是在短时段的历史事件中,笼统争论某一因素的根本决定作用是徒劳的,我们必须在具体的综合考察中,去发现首位的因素,次要的因素,有时共同作用的因素处于同等地位也不是不可能的。

综上所叙,在长时段的历史考察中,国家利益具有最终的决定作用,意识形态的作用不宜夸大,但也不可忽视,尤其是在冷战时期能够独立起作用(如导向的作用,框架的作用)。但在微观层次的具体事件中,由于事件发生的突然性、偶然性等因素,其中国家利益、意识形态、个人因素等往往互相影响,共同作用,形成“历史的合力”,推动历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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