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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大学生就业市场的失衡与保障选择

时间:2023-04-12 15:22:00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上,就业市场供需失衡的事例并非罕见。而当今大学毕业生面临的就业市场风险是前所未有的。如果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承受大学毕业生供大于求的状况,亦即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使得失业的大学生不至于影响社会安定,则市场的调节作用将是有效的。而目前的失业救济和失业保险制度都可以暂时解决他们的就业危机,但两类保障模式存在着差异性。文章从当前就业市场失衡的现状入手,论证了将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险优于失业救济的保障选择。

  大学生就业问题已是全球性话题,G20英国伦敦峰会以倡导稳定、发展和就业为主题也说明了这一点。而在大学连续扩招的我国,就业问题更为突出。就业市场从2003年开始遭遇寒流,如今又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它的影响超出了人们的预期。毕业生人数每年以百万数递增,而实际就业人数却在以百万数削减,这股寒流愈演愈烈。尽管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2009年研究生扩招5万、取消户籍限制以及对于去中小企业和非直辖市就业的毕业生给予许多优惠政策,但这些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本文对此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深层次的思考。

  一、大学生就业市场失衡的因素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人才培养结构失衡

  随着高校扩招,就业市场的供需关系从以往的供小于求到现在的非均衡状态,我们不难发现,市场的供大于求状态是就业市场失灵的决定性因素。然而,人才培养的结构性失衡是不容忽视的深层次因素。以就业率最低的法学专业为例,全国共有600多所院校开设法学专业,无论是石油大学还是医科大学都有法学专业,法学专业的重复设置使就业人数供过于求是必然的,其它专业莫不如此。在这样低水平的专业设置结构下,高校培养的人才必然不符合社会需求,社会急需的人才高校培养不出,而热门专业人才培养过剩。高校扩招本身就会导致学生素质下降,加之供大于求的状态,学生教育成本难以收回,教育投入必然不足,学生培养与市场需求必然脱节,学生普遍缺乏实践和创新能力。

  (二)新《劳动合同法》对就业的短期冲击

  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加大了就业的紧张形势。它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例如对劳动者必须办理养老、医疗及失业等保险;这使企业承受的风险提高.用工成本增加。它的实施最终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利益,但在短期内企业会减少对高校毕业生的需求。企业在用工时既要考虑合法用工,又要稳定成本,因此,对毕业生的要求会愈来愈苛刻,招聘程序愈来愈严格。
(三)金融危机造成的负面效应

  2008年金融风暴呼啸而来,席卷全球,使大学生就业问题变得更为严峻。据国家人事部统计资料显示:2009年全国高校毕业生超过560万,加上近两年来沉积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480万,2009年需就业的大学生超过千万。这个消息对高校学生来说真是雪上加霜。全球金融危机实实在在地影响到我国大学生就业,特别是对外开放城市的企业以及一些沿海城市企业.这些企业过去是大学生就业的主要渠道,现在面临着减产、破产、转产等问题,而这又影响小的企业对金融危机进行未雨绸缪,一方面提高用工质量,另一方面减少用工和开支。目前,受影响较大的有航天、金融、房地产等专业。

  (四)就业市场失衡的主观因素

  目前,大学生就业市场失灵的另一个因素是大学生自身的就业理念。部分毕业生对择业的认知不够全面从而不能正确地自我定位,就业认知偏差导致就业决策偏差,就业期望值偏高,对实际就业环境不满意。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大学生作为一个享有高等教育的特殊群体,他们所拥有的知识、能力以及教育回报的要求决定了他们具有较高的人生期待,在进入劳动力市场之前都有一个自己拟定的就业期望值,而这个期望值普遍高于就业环境的实际水平。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更能说明这个问题,根据二元劳动力市场理论,大学生一旦在次劳动力市场上就业,就很难返回到主劳动力市场,所以他们宁愿选择在主劳动力市场上失业也不愿选择在次劳动力市场上就业。这种偏好不仅体现在工资收入上,还体现在就业环境、就业区域以及相关产业的选择上。

  二、就业市场失衡选择优势社会保障的意义

  社会保障是民生的安全阀,大学生首次进入劳动力市场,抵御风险的能力弱,社会保障具有更加特殊的意义。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密切关注这一群体的动态变化,根据可行性、可持续性和有效性的原则尽快建立符合这一群体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优势的社会保障不仅有利于保障生活、分散风险和弱化失业的负效应,还有利于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循环。

  (一)减缓个人承受的心理负荷

  目前,大学生就业市场失衡致使部分学生心态失衡,就业的受挫导致他们生理、心理及行为的巨大差异,失去自信心,出现就业焦虑、就业冷漠、就业幻想等。因此,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不仅能缓解就业难的问题,保障失业大学生的基本生活,给大学生逐渐适应社会的机会,还有利于他们调整心态和平衡情绪,为重新认识自己和社会,实现真正的社会化创造必要条件。
 

(二)挖掘自己的潜能和提升竞争能力

  与西方各国相比,我国独生子女大学生的自立意识普遍不强,对家庭和社会依赖较重。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的大学生,其主要生活来源均来自于家庭,这种经济上的依赖不利于其自立意识的形成。而适宜大学生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使大学生获得经济上的独立,加强自我意识和社会意识,还可以激发他们自身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储备技能,挖掘潜能,提升个人适应就业市场的能力。

  (三)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因素

  大学生的就业危机,造成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影响到人们对教育投资的积极性,更为重要的是会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大学生失业已是不争的事实,虽然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一定的失业率对社会发展是有利的,可以提高在业者的工作积极性,但如果它演变成一种社会风险,进而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就需要社会保障对其进行调节。如果一群思维活跃的知识青年在步入社会的关键时刻连续遭遇就业挫折,会引起他们对社会和的失望,当一个群体的失业率超过他们承受的临界点时,就容易引发社会的动荡。从目前来看,社会所能够提供的就业岗位远远小于大学生对就业岗位的需求。因此,必须完善适宜大学生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也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三、就业市场失衡的社会保障选择

  社会保障是一个古老的课题,但如何针对大学生失业的确是一个新问题。面对大学生就业市场的失衡,世界各国实行了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政策可分为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有些国家将这两类方式互相补充,构成大学生失业社会保障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国究竟采取何种方式更适合当今大学生和社会状况,值得探析。

  (一)大学生失业社会保障的价值取向和定位

  为维护社会公平,实现社会保障最终达到社会公平的目标,我们应采取有效措施来降低失业风险。一般来说,应对失业风险的有效措施就是建立失业保障制度,但失业保障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制度体系。就目前而言,我国失业保障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处于比较低的层次,覆盖面较低,调节功能极其有限。针对大学生这一社会群体,究竟是采取失业保险还是失业救助,是问题之所在。就我国而言,这两者的价值取向与定位不同,社会效果也不同。失业救济所倡导的理念是社会公平,针对的主要是社会弱势群体,例如加拿大等国采取的是失业救济,如果大学生始终未能找到工作,从失业之日起可以申请低保。目前我国也做出了将失业大学生或起薪工资水平低于城市低保线的应届毕业生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规定,为他们提供最低保障或临时救助。而失业保险强调的是社会效率,大学生也是社会群体的一部分,他们目前并非弱势群体,况且我国大学生的失业多数是结构性失业或自愿性失业,他们结合社会全部就业岗位和自身教育投入进行综合考虑,要求的回报相对较高。因此,我们必须探寻适合我国大学生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大学生纳入失业救济的差异性劣势

  大学生适用的失业救助的政策,的确从理论上起到了保障大学生失业期间基本生活的作用,并且不要求大学生拥有缴费经历,其资金来源于国家和社会。但是,针对大学生失业或起薪水平过低的这种被动保障,会引起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首先,失业大学生要享受失业救济,程序繁杂、条件苛刻,要求先到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并在登记后两次介绍职业不成功才会出具失业证明。然后由居委会上门调查、街道审核、张榜公布、民主评议、民政部门公示后才能申请成功。这种繁杂的申请程序极大地伤害了大学生的自尊心,有七成饱受求职挫折的大学生急需社会救助,但是为了自尊心,不愿在失业时获取失业救济。其次,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进行失业登记的大学生并不能得到专项保障基金,基本的失业救济不能维持他们的基本生活。因为低保政策较多地依赖于地方经济,尤其是来自农村而未能就业的大学生,失业救济金水平过于低下,他们难以享受地方经济为他们提供的救济平台,还增加了失落感,后悔上了大学,甚至影响他们今后的发展。再次.失业救济有可能豢养一批“寄生虫”,他们成为理所当然的享受者,不急于就业,继续等待高于自己实际能力的工作岗位。

  (三)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险的差异性优势

  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险与纳入失业救助相比,可以避免失业救助的弊端,有效地分散风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同时使他们在自尊心得到保证的前提下,积极储备技能,这更有利于他们今后的发展。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拓展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健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并有助于完善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从全世界范围来看,将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险范围是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的。目前的市场经济制度给社会带来巨大效应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失业保险制度应涉及所有劳动者,大学生也不例外。目前,没有实施失业保险的症结在于刚毕业的大学生没有工作,因没有收入来源无法先行缴费一年而不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进而导致缺乏有效的保障平台。实际上,制约这一政策实施的关键在于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我国依然实施严格意义上的失业保险制度。笔者建议,学生作为社会个体,依然是缴费责任主体,同时和学校、国家三方共同缴纳。学生个人负担部分以专项贷款的方式缴纳,参照助学贷款方式,再建立一个有效的保障监督机制,大学生就业以后贷款金额陆续收回,从而形成良性循环,银行又可以重新贷款,专业银行只需垫支启动资金。学校缴纳的部分由学校的经营性收入支出,国家再拨出一部分专项基金。经费解决了,再加上严格的失业保险金的管理和运用,如此产生的社会效益是不可估量的。

  (四)基于就业导向的失业保险选择

  首先,要改变理念,明确失业保险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援助,更重要的是通过失业保险金的使用来促进就业发挥其“造血功能”,从改变理念人手来突出就业导向,改变多年来我国失业保险采取的重救济轻扶持的策略。其次,从制度和法律上促进就业价值取向的改变,调整失业保险金的使用范围,除将失业保险金用于失业大学生的职业培训外,对自主创业者提供技术支持咨询服务,给予无息或低息贷款,并用失业保险金给予一定程度的担保。再次,改变恒定给付制度和针对大学生缩短给付期。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不超过一年,而我国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期较长,给付水平低,失业保险金发放也缺乏弹性。目前我国的给付期为两年,支付时间过长,容易造成隐性就业,或导致失业者有意延长就业等待时间,加重失业保险金的负担,降低失业保险金的使用水平。为此,要促进大学生积极就业,一方面,必须缩短失业保险给付期;另一方面,在失业保险给付期内,失业保险金随着失业时间的延长按照递减规律给付,对提前就业者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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