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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从事情到事件:村庄与国家关系的生成——以集体化时代剪子湾村为例

时间:2023-04-12 15:22:00

文章以个案形式探讨了集体化时代中村庄与国家关系的生成问题。在国家的村庄化过程中,农民对国家的理解和表达主要是从原有的生存情境出发,并试图将其上升为具有普遍意义的高度,以期与国家话语保持一致;而在村庄国家化的追求中,也并非全是国家合法性的在场,也存在一些体现农民自身规则的情景。

  论文关键词:事件;村庄与国家;集体化

  一、问题提出

  本文关注的问题是事件作为村庄与国家关系生成的重要中介,是我们理解和阐释集体化时代农村社会变革的重要路径之一。由此,两个基本概念需要作些说明,一是事件是什么,如何加以界定;二是村庄与国家的关系又该怎么理解,是否等同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就事件是什么而言,尽管它一直在被人们所使用,却往往忽略对事件本身作出界定。事件是否等同于事情,而后者则为人所熟知,因为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时刻都在发生一些事情。孙立平认为“有事情的时候”才能发现农民们相互关系的亲属远近,这种“有事情的时候”就是一种可以展示事物逻辑的事件性过程。“关注、描述、分析这样的事件与过程,对其中的逻辑进行动态的解释,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过程——事件分析’的研究策略和叙事方式。”…
  日本学者上田信在关于1988年夏河南农村发生的一起案件研究中,曾对“事件”一词作了些解释。“现实是一组连续事态的组合。事态本身是一个连续的、没有分断的整体,中间没有时间和空间的分界,当我们试图理解它时,‘事件’被切分出来,并被赋予了一种完整性。”在上田信看来,事件是从日常生活事情中被建构出来的,而且,“析出‘事件’本身的过程,也就是明确要理解的对象的过程”。显然,事件与事情并不是一回事,不能将两者简单地划等号,事件是研究者分析研究对象时的重要范畴。
  孔恩(B.s.Colm)在归结人类学与历史学的共同之处时指出:事件之所以成为事件,是要能够转变事件的独特性成为普遍性的、超越性的、以及具有意义性的。萨林斯在研究库克船长与夏威夷土著人的历史时也曾对事件的概念作出了一些说明,即事件一定是在实践过程中会导致原来分类系统的转变——可以再生产原来的文化分类,同时转换了原来的分类或文化秩序一具备这种转换过程的事情才算是事件。
  孔恩强调的是事件的普遍性意义,萨林斯注重事件的转换功能,但是两者给我们一个启示就是事件都有一个原初形态。这个原初形态也就是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那些事情。当然,日常的事情并非都可以转变为事件的,由事情到事件,其间还存在各种力量和关系,所以,对事件的解释就不只是一种叙事,而且要能够看到是什么因素促使了事件的生成。
  本文即是以个案研究展开对集体化时代村庄与国家间关系的社会史考察。可以说,政治运动是这一时代的重要象征,一切似乎都得借助运动来治理,而且运动的进行主要依靠具体的事件,但是以往人们关注的路径到此为止,直接把事件作为运动的内容了。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即那些事件由什么组成的,它们来自于哪,为什么会成为运动中的内容。我们在田野调查中时常感到困惑的就是为什么发生在村庄里的日常事情,往往会被人们以国家的名义进行运动式处理,这时的事情一一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事情一~已成为事件了。所以,正是事件的发生,使得村庄与国家的生成关系变得可能,也正是事件的存在,才使得农民体验到了国家在农村社会的存在。因为一旦事情上升为事件,那么,发生于个体范围内的事情就具有了一种普遍性意义,而这种普遍性意义的出现也正是国家落实到村庄的重要路径。

  二、剪子湾村:从事情到事件

  剪子湾村原地处山西省太原市东郊,属城乡结合部地带,距离市区约5公里。本文的关注点主要从发生在村里的一些日常事情谈起。当这些事情以事件进行处理时,村民处于一种具有普遍性意义的国家话语和意识形态包围之中,此时村庄与国家相遇了。于是,村民从村庄情境出发,借助于事件,表达了他们对于国家的理解和认同,而国家政权建设的进程随之也得以体现。
  事件一:村民张啸弄坏了牲口
  牲畜是集体化时代农村社会的重要财产,因此牲畜的养护和使用意义重大。1959年5月25日,剪子湾村召开了一次干部及社员代表大会,议题是张啸弄坏了牲口一事。会议在村大队召开,村会计赵民志在人到齐后先发了言:张啸,①与王锁锁曾把牲口的腿碰拐了;②在小窑头村把万玉多的骡子压断了腰。大家认为他一贯爱打牲口。曾因赶车时自己赶的牲口被跌坏了,还出了社。现在在社里是二次重返入社的,社干对这些事一直没有彻底地抓起来进行过处理,一直冷淡着。有干部认为,人家自己出了事故不汇报,社干就不能直接把这项事抓起来,不能处理。这是不对的,我的认为就是这些。
  赵会计一说完,就有社员说社干一定要把此事作彻底的处理,张啸已是第三次出事了。正当社员干部各自谈认识和想法时,主持会议的赵民志便让张啸自己先交代清楚问题,以便大家谈得有理有据。于是,在众多社员和干部面前,张啸说出了事情的具体过程:
  1959年4月1日在盂家井时,牲口就发了病,我还和郑宝富谈过,并且还换用了牲口。回来后就给牲口打针,第二天还灌了药。4月5日我们出了车,上午就拉的较轻,并在平处。下午坡下没有货了,我就上了坡上,我第三个驾车。下坡时,马就跃,一下把车抓到里面,碰到腿上,我一人一收马,骡子就卧倒,大家都马上救起,牲SIl已经不能动了。当时的情况是如果再进一步就好了。牲口好歹也没事,并且车轮也没有离开地面,只是车轴碰到了。骡子是就地卧倒的,也不是皮条打倒的。
生产小队长徐福顺认为张啸弄坏牲口一事主要是队里的干部存在好人主义思想,讲人情面子。徐队长还说张啸出事已是第三次了,为什么会是这样?他拉铁矿时牲口生了病,回来后给牲口看好了没有,如果没有看好了就不能拉车。郑宝富在张啸和他谈了牲口生病之后,曾和兽医专门看过生病的牲口,不过没再和张打招呼。所以,郑认为,当时兽医也没说让牲口歇着。第二天饲养员还对张啸说拉车时要轻点。再者,张啸平时也是每天就在平地方拉,没想到那天平地没货了就上了坡顶去拉。碰巧就出事了。会议逐渐升温。有的社员要求张啸赔偿队里的损失,还要写出书面检查,由大家决定怎么处理。村民郭四小在队里也是赶车的,他认为队里的车总的有人来赶,可是谁也不愿意出事,如果出了大小事情就要赔偿,那谁还敢去赶车,还是进行不赔款而重处分为好。王锁锁则带着无奈的口气说,我对赶车害了怕了,事实把我教的怕了;我就不愿赶车,张啸虽然对牲口不爱护,可事故已经出了,大家多想想,谁也不愿出事故,让他赔点款算了,不用再处分了。
  就在大家对张啸是赔款还是接受处分存在分歧时,赵会计认为此次事故不是赔款不赔款的问题,而是要追究责任,赔款不在乎多少。村民袁枉林认为三次事故都让张啸遇上了,而且又遇的是那个捣蛋的红马,实际上这次牲口是病坏的,不是打坏的,所以赔款不合适。村民张春贵最后说赔款不如写书面检查,表明态度,以后操心、注意,赔款是赔不起的,就不用赔了。另一生产小队长刘长春认为打牲口不是想怎样打就怎样打,不能拿着棍子打,牲口坏了,大家跟着倒霉,社里受损失,国家受影响,这次给张啸警告处分,赔是不能的。
  会议开了多半天,最后达成的共识是,以后社员、干部都要负起责任来,给张啸一个警告处分,而张本人也当着众人的面表了态,保证以后类似的事情不再发生。
  事件二:黄保旦致牲口死亡及其赌博
  黄保旦曾任村长多年,是剪子湾村很有威望的人,现任村老龄委员会副会长。据黄回忆,土地、牲口、马车入社后,觉得不合算,又退出农业社进行单干,后来加入了马二社专营运输业。但因“六二压”,黄保旦重新回到村里参加农业生产劳动。1974年,黄由生产小组长上升为剪子湾村革委会委员。1975年5月,因原副村长病重需长期住院疗养,为了不影响村里日常工作,经村革委会讨论决定,由黄保旦接替副村长一职。
  但是,在黄上任几个月后,一次偶然事故使他成为文革后期剪子湾村运动中的斗争对象。黄保旦在一份检查书中交待了事情的经过:
  在76年2月6号上午,队长(杨逢春)给了我一个一吨的提单,叫我给王安晋(村工作队成员)拉煤。我于76年2月9号,杨队长让我给大兵团食堂拉煤,我就套上车去煤场拉煤。等了一天,才装了一吨比较好一些的煤。我看到煤装的不错,就决定给工作队王安晋拉去,没有走大路而是为了接近因而把车赶上从河槽里以及轧材厂西门南坡上走去。由于粗心大意走小道,结果上到半坡,由于拉套的牲口不吃劲没有上去,车往后倒了有两米左右,猿骡是只拉不退,结果把帆肚(即环绕在牲口肚子上的帆布带)带决断,骡子一下子给猛倒了,翻了一个跟头。这时我感到非常着急,赶紧就往开解下扣,等到用石头和铁锹把下扣割断以后,骡子就死去了,结果给队里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这次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我个人粗心大意,认为拉的也不多,因而尝试了经常麻痹大意地走了近路。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属于我个人的责任事故。我作为一个队里的干部,更应该是吃苦耐劳……现在正是积肥运肥的关键时刻,牲口是我们队里的半边家产,在这春耕备耕大忙季节,我给队里造成这么大的损失,辜负了党对我的培养教育和贫下中农的期望,我感到非常的惭愧。
  这次事故的发生是太不应该了。千错万错都是我的错,千罪万罪都是我的罪。……我决心以教训化力量在农业学大寨的群众运动中贡献我的一切力量,时时处处要提高警惕,谦虚谨慎,当好学大寨的带头人,用实际行动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担负起党和贫下中农交给我的重任,认真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刻苦的攻读毛主席和马列的书,反修防修,大批资本主义,大干社会主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望全体贫下中农党支部看我今后的工作表现吧。
  从黄的检查书中发现,尽管与张啸坏牲口一事性质类似,但造成后果的程度有别,一个是牲口的腿被碰拐了,另一个则是牲口死掉了。而且在处理这类事情中,呈现的当事者、社员干部与牲口之间的关系也有很大的差别。黄保旦认为牲口死亡的事,一切责任都是因为自己的粗心大意,辜负了党对他的培养教育和贫下中农的期望。另外,黄致牲口死亡一事还径直地引发了对其赌博嗜好的批判,这恐怕是所有村民始料未及的。因为剪子湾村及其邻村的赌博之风或明或暗地一直存在,根本没想到这一日常恶习会成为运动斗争的对象,而且还发生在副村长黄保旦身上。
  1976年3月25日,黄保旦写的第三份检查书主要是其赌博行为。之后的第四、五、六份检查中则是就牲口死亡和赌博一并检讨。至于黄的赌博行为在运动中被斗争是有一个起点的,那就是黄保旦当上村干部后不久又出现了致牲口死亡的事情,而黄依然像往常一样赌博照旧,难以与其第一份检查中的表态和承诺兑现。这一点连黄自己也承认:“……望全体贫下中农、党支部、革委会对我这次事故的发生做严肃的处理。以前自己有玩烟的行为(即赌博),后来死了牲口一个多月,自己以为没事了,已经写了两次检查了,又去玩钱。这是完全错误的。……”
  在几次全村斗争大会上,黄保旦认为自己“受资产阶级的影响,思想上侵染了剥削阶级旧的思想意识,自己平时对政治学习抓得也不紧,放松了思想改造”,于是“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站在了反动阶级的立场上”。

  三、村庄与国家关系的生成

  可以说,张啸弄坏牲口一事简单地说就是在拉运货物下坡时把牲口的腿给碰拐了。但是,在对事情的处理过程中,人们的认识和理解是不一样的,而这种不同反应又是与人们对张本人的印象及集体财产观念的差异联系在一起的。赵会计的发言主要强调的是要追究事故的责任,因为事情一再发生,社里却没有认真地处理过。因此,当人们对张啸是赔款还是接受处分的意见存在分歧时,赵认为解决事情的关键是追究责任,不是赔款的多少。但是,责任问题在现实中不太容易操作和衡量,也不容易用一个普遍性标准对其下定论。
  而在张啸事件中人们的看法主要是基于平日里对张本人的印象和张自己的认识态度。因为张平时爱打牲口,而他自己赶车时又接二连三的出事,结果有的村民认为红马的腿拐了是张打坏的,所以应该进行赔偿或处分。不过,除人的因素外,牲口自身的因素也不容忽视。村民袁枉林首先指出了牲口自身存在的问题,比如红马本来就捣蛋、不好赶,而且又生了病,结果他认为牲口是病坏的,不是打坏的。
  因此,在张啸弄坏牲口一事的社干会议上,真正要解决的是张好打牲口的习惯问题。此前一直没有处理这类事情,也许并不像小队长徐福顺所说的是村领导存在好人主义思想、讲人情面子那么简单,而是打牲口这样的事情很常见,也是生产中难免的事情,人们大都习以为常。从小队长刘长春的发言中也证实了打牲口是常有的事。所以说,张啸坏了牲口是因为他有打牲口的习惯,至于是否真的在这一次打拐了红马就变得不那么重要了,它只是成为整个事件形成中的一个偶然性因素罢了。另外,牲口是集体的,损坏牲口就意味着集体的损失,进而是集体中每个村民的损失,这一层关系也是张啸弄坏牲口事情转变为事件的重要因素。就张好打牲口的习惯而言,表面上看似无关紧要,实际上它无形中生成了一种张本人与整个集体及集体中的其他村民的对立关系,而且这一对立关系会因偶然性因素突现出来,从而为事情到事件的转变提供了可能。
 

通过社干会议的决定,张啸受到了警告处分,正如赵会计所说的这要比单赔款严重的多。事实上,张啸弄坏牲口一事引起社干会议的重视,并且以警告处分对其进行惩处,这本身就象征着事情发生了质变,不再是事发当初个体范围内的事情了,而是具有了普遍性和意义性。由此,警告处分不仅代表了国家在村庄的出场,同时它还再生产了村庄原有的分类系统。
  与张啸相比,黄保旦的事情要严重的多,不仅牲口死掉了,还连带出了其赌博的问题。尽管在黄保旦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没出现什么争议和分歧问题,但是黄受到的惩处也比张严厉的多。黄保旦一共写了六份检查书,并且对致牲口死亡和赌博行为不断进行检讨,也主动承认自己应该承担一切责任,要求村领导和广大贫下中农对其进行严肃的处理等等。
  可以说,黄的剪子湾村副村长身份对其在事件处理中的言行具有强大的导向和制约作用。也就是说,村干部的身份促使了黄保旦必须时时以大局为重,处处起带头作用。但偶然性的事故发生谁都无法预料,一旦事情发生,无论是责任者,村干部,还是社员群众,其认识和反应都直接受制于他们在村庄社会空间中的地位和关系。因此,我们分析村庄事件时就不能仅停留在牲口伤亡的表层现象上,而是要将其放置在产生事故以及处理的生成条件和关系网络中。从黄保旦检查的字里行间中我们能够看到作为村干部,他是如何借助于国家话语将自己的命运与村集体、贫下中农群众、党和国家的利益以及毛泽东的权威形象连接在一起的。尤其耐人寻味的是,黄成功地将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提升到了具有普遍性意义的高度,充分凸显了村庄与国家关系的另一番图景。黄认为事故的责任完全在于自己的粗心大意,作为队里的干部,应该吃苦耐劳,全心全意地为贫下中农服务,当学大寨的带头人;但是,正值积肥运肥和春耕备耕的季节,给队里造成了大的损失,并辜负了党和贫下中农对他的培养与期望;因此,要求进行深刻的检查,并做出严肃的处理,确保不再犯类似的错误。
  由此可以看出,尽管张黄二人在对事件的认识上存在明显的差异,但是受到处分的性质一样,只是程度有别而已。黄保旦将自己应该承担的事故责任放大到了当时的政治路线和意识形态层面,尤其是他对自己赌博行为的言语;而张啸仅仅是叙说了事件的经过,并申明了牲口当时生了病,车柄碰到了红马的腿上,不是自己打拐的,这种对事情认识上的差异实际上既凸显了两人的身份有别,而且也反映出了他们对于个体、集体与国家关系的理解和表达。简单地说,是否主动承担责任到了最后似乎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必须受到惩罚,而惩罚又必须借助于社干会议及具有一定组织性、政治性和革命性的批斗会来进行,这样,便为国家落实到村庄提供了现实基础。
  可以看出,剪子湾村的两件事情具有一个共同的结构型式即发生了什么事情、事情的原因是什么、事情又是怎么解决的。正是植根于村庄日常生活中的这一型式为事件的出现提供了重要基础。事情的发生一开始往往是在个体层面上的,但是对事情的解决则更多地使其具有了普遍性意义,随之国家话语的不断介入又使得村民改变着对发生之事的认识和理解。同时,在这一过程中村庄与国家的关系也得以生成。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集体化时代剪子湾村日常生活中两件事情的分析,主要探讨了由事情到事件的转变过程中村庄与国家的关系问题。
  一般而言,事情往往发生于个体和村庄范围,或者说它是非正式的,但是国家政权建设的进程势在必行,而且借助正式的、组织性、政治性都很强势的大事件来贯彻国家意志。当然,从国家的视角而言,必须以合法化的名义将自己的力量遍布社会,不过,这样一个过程事实上也在不断寻求来自基层农村社会的可以利用的资源和条件,而后者则大都以非正式的面貌出现,因为它们来自于农民自身的生活。所以,在国家的村庄化过程中,农民对国家的理解和表达主要是从原有的生存情境出发,并试图将其上升为具有普遍意义的高度,以期与国家话语保持一致。这也是本文中事情转变为事件的一个更为深层的逻辑问题,我们从剪子湾村张、黄二人的事情中可以明显地看到这一点。
  但是,在村庄国家化的追求中,也并非全是国家合法性的在场,也存在一些体现了农民自身规则的情景,因为农民们首先生存在村庄,而不是所谓的国家之中。同时,因为国家权力的强大,一种经过农民消解的国家依然要在村庄出现。也就是说,农民并不是死板一块,他们能够做到既遵从了国家的力量又能保全自己生活系统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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