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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矿难的原因及防治策略

时间:2023-04-12 15:22:00

一段时问以来矿难事故在中国频繁爆发,而且一旦发生就很难拉制,这已经不能I}单归结为自然灾难或偶然现象,而应被认为是一种带有某种必然性的事件。通过对矿难原因深层次、多角度剖析,在“以人为本”理念指导下,作者从法律制度与观念建设角度,提出解决矿难问题的主要策略。

  时至今日,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现代化建设日益欣欣向荣。但是近年来煤矿行业接连不断地发生重大恶性事故,山西阳泉煤矿、河南大平煤矿、陕西陈家山煤矿、辽宁孙家湾煤矿、河北暖儿河煤矿、新疆神龙煤矿的瓦斯爆炸等,伤亡严重,影响极大。各地小煤矿重大事故也是接连不断。为什么中国煤矿重大事故层出不穷,问题出在哪里?怎样去解决?这不能不引起每一个有责任心的公民的深思和反省。

1问题及意义

煤矿是国内目前事故最多、伤亡最大的一个行业,其死亡人数占整个工业死亡人数的60%以上,比其他11个工业部门死亡人数的总和还要多,年死亡人数近万人。我国煤矿产量占全世界的31%,但煤矿死亡人数占全世界煤矿死亡人数的79%。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是发达国家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仅在2004年一年中,全国出现的大大小小煤矿事故就达到3853起,夺走了6001多名矿工的生命。这是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不正常现象,是与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相违背的。以人为本的首要要求是尊重人的生命。在社会改革的过程中,最不可容忍对公民权利的漠视、忽视直至权利被剥夺所以关于煤矿改革的路任重而道远。

2矿难频发原因探究

我国煤炭安全事故大面积、高频率爆发,绝不是偶然现象,它暴露了我国煤炭监管制度存在的漏洞,以及背后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不足,还有人们思想认识水平的局限。笔者认为,目前矿难频发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2.1煤炭开采技术落后。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经济已实现快速增长。但从整体上来说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方式没有实质性改变,基本上还是高耗能、高投人,低回报、低收益。短期内,这种增长方式的确产生了积极效果,促进了经济实力的迅猛发展。但是从长期战略眼光看,如果不转变到依靠科技进步和人的素质上来,这样的增长方式是无法继续支撑的。

2.2长期投人不足。安全欠账严重由于历史和国家政策的原因,我国国有煤矿的安全投人欠账非常大。到目前为止,国有煤矿总共有505亿元的安全欠账,此外还有大概三分之一的煤矿设备要面临淘汰。许多国有煤矿企业是“老账未还,又欠新债”。投人不足不仅是安全投入不足,煤矿产业基础设施投人更是不足。

2.3体制问题。首先,我国煤矿土地的准公用地性质,使得采矿企业产权扭曲。由于交易成本、地方的利益关系以及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所导致的采掘业(主要是煤炭业)控制扑朔迷离、纷繁复杂。于是便发生无尽的矿难。其次,煤矿行业管理在一定时期发挥过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深人,企业制度改革如火如茶,包括转换企业经营机制,逐步取消行业部门对企业的直接干预。特别是煤炭行业,行政部门在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明显弱化,行业管理在现实中成了无木之本。煤炭企业摇身一变成了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盲区。此外,另一种情况是部门职责不明,极易造成行政干预,使企业不能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

2.4地方保护主义。我国矿产资源丰富地区,往往经济结构较为单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严重依赖矿藏的开采,大小矿井正成为地方财政收人的主要来源甚至是唯一来源,是当地各个群体赖以生存的特殊“食物链”中的关键一环。由于目前考核地方干部的一个重要指标是经济发展力度,所以这些地方相当一部分官员只看到矿业开采对当地经济方面的促进作用,而对乱采、滥采资源所造成的资源破坏以及对生态的破坏认识不够,对安全生产所需投入的成本及对矿难发生后的善后成本认识严重不足。

2.5立法不完善。从我国整体立法看,我们用二十多年的时间走完西方近百年的立法道路,这种立法状况不可避免会出现急功近利。现有的煤炭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整体而言并不健全,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影响到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3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策略

矿难事故频繁在中国司空见惯,这是历史与现实、制度与观念长期综合作用形成的非正常产物。并且在现有政治格局、经济格局不发生重大变革的情况下,还可能会持续下去。因为煤矿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依靠法律、社会、经济、行政等各方面手段综合治理,经过长期的努力才能实现。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努力。

3.1树立“以人为本”理念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包括了系统而丰富的内容。以人为本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普遍理念,在各个法律部门中都有体现。

3.2进一步完善立法

在加强勘探开发规划基础上,严格资源审批管理制度,提高对煤炭资源勘探和开发申请进行行政审批的等级,规定只有省级以上人民主管部门有权批准勘查开采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明确规定国家对煤炭勘查企业和煤炭开采企业实行市场准人制度,规定凡从事煤炭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如果煤炭勘查和开采企业的规模、技术水平、环境治理和恢复能力、安全生产能力、对职工的权益保障能力等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批准其勘探权和开采权申请。

3.3严格国家监察

国家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制度化、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用严厉执法推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实施,查处和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依法行政,维护安全生产的严肃性和煤矿工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目前在监察执法上受到的各种干扰较大。在查处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的行为中需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或在查处重大事故责任人时,各种领导出面讲情,甚至用非法手段贿赂、威胁执法人员,干扰正常执法,影响极坏。各级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必须健全执法、监察体系,增强依法执法意识,逐步树立安全监察部门的权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

3.4提高法律意识

因为观念的更新是潜移默化的、缓慢的,绝非短期所能奏效,所以它是相对于制度建设更难解决的问题。我们不仅要提高矿主与其它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是要提高矿工的法律意识,因为目前他们的权利更易于受到侵犯。普法的方式应当多样化,不能只靠说教,尝试结合典型案例进行,或者组织训练班的形式加以培训,不搞形式,而要注重实际效果,切实提高矿工的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煤矿安全生产在中国已是刻不容缓需要解决的难题,它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和家庭幸福,因此每个人尤其是决策者应高度关心安全生产,立足于中国基本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与经验,严厉执法,把目前事故频发的不良局面扭转过来,增进社会的民主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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