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5:22:00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严格条件,这对于制约和监督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工作权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由于立法规定的弹性化,给予用人单位很大的空间。在调研基础上,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制度存在的若干不足进行了初步分析,并结合实践的需要,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使有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制度得以完善。
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这一关系的协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也是企业得以发展、社会得以稳定的重要因素。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增速,一些非公有制性质的企业为单纯追求经济效益非法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屡屡发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而由此引发的劳资矛盾和冲突加剧,严重地影响了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本文对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制度存在的若干不足,在涮研基础上作了初步分析,并结合实践的需要,提若干立法建议。这对有效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社会都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
1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制度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工作巾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原是多方面的,究竟是主观上有过错的失职行为,还是无法避免的客观原,这只能由用人单位来认定,劳动者只有无可奈何地接受。是“微小”的,还是“重大”的损害,失职行为是否足以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法律上没有做量的规定,这把尺子就掌握在川人单位的手巾。法律规定的空洞性、不可操作性的单方解除条件,这实质上给予用人单位没有限制的单方解除权,劳动者随时要承受被刚人单位单方解除的威胁,即便立法者制定了无懈可击、最完美的无同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制度,如果同这种单方解除权相较量也是惨败的结局。朋人单位以严重失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还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的漏洞成为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最有效的工具。
为了弥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规范性,应从立法的角度对“严重”的程度做明确的解释和规定,让劳动者能够知道自己什么样的行为将会导致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杜绝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这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解决:
一是利协会组织的力量。在市场经济巾,虽然企业各具特色,但在同一行业巾,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大同小异,只是在经营产品品种、数量和规模方面存在差异。协会充分掌握本行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及特殊情况,通过《劳动法》对协会的授权.南协会对《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几条、第四十条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行业协会的规定是企业执行的最低标准,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高于行业协会标准的解除条件。
二是行业没有协会组织,由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承担起协会的作用。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本行业的相关企业、劳动法律专家、劳动者和其他人员共同参与制定具体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也可以授权本省内实力雄厚、有影响力的企业来制定本行业的规定,再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2即时单方解除权应具有时效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任何法律权利的行使都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否则就会有权利效力减损的法律效果。解除权是形成权,形成权必须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劳动合同法》单方解除权没有规定除斥期间,违背了法学基本理论。如果劳动者有严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情形,不论损害行为发生多久,一年、二年……甚至十年,用人单位都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这与法学基本理论是相互矛盾的。《德国民法典》第626条规定:雇佣关系可以由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基于重大理由而终止,且无须遵守终止期限。终止只能在两周内为之,该期间之计算,起始于终止权利人知悉与终止相关的决定性事实之时刻。故解雇事由发生之日起两周必须行使解除权,否则权利失去法律效力。为了避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处在不可知、不稳定的状态巾,对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应增加时效: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知悉单方解除事由发生之日起,应在两周内行使单方解除权,否则单方解除权无效。
3细化《工会法》
虽然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下会在劳动合同制度中的地位。但在实践中我国劳动力绝对过剩、劳动关系主体本身所具有的“强资木,弱劳工”的特性以及工会组织职能弱化,没有在企业中形成与用人单位抗衡的机制,而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法律规定空泛、原则,工会的权利大多是帮助、指导权或请求权,不仅没有力度,且法律效力不明。例如《劳动法》规定了裁减人员的程序,其中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是体现裁员民主、公正的重要内容。但法律中的表述,均是“征求”“听取”意见,如果用人单位不经过此程序,裁员是否因违反程序而无效?用人单位如未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由于这些问题规定得不明确,此工会的权利很大程度上仅是停留在法律上的权利,难以在实践中真正发挥监督和干预企业行为的作用。二是工会在企业中的实际地位制约了其作埘的发挥。目前基层工会与所在单位有太多的依赖关系,包括工会的组建、工会经费的拨缴以及会干部的职务、劳动关系及待遇等,这种依赖关系使得工会在用人单位中往往成为一个附属机构,难以独立地开展工作。
首先要严格规定工会领导人(工会主席)与工会代表的资格及产生程序。对于工会主席、丁会代表,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应该没有选举权.也没有被选举权。工会代表只能从普通职工中产生,工会主席从丁会代表巾产生,普通职工提升到管理岗位后,应取消其在下会组织巾的所有职务。其次,细化工会活动的方式、权限。工会代表产生于普通职工,在基本的技术技能方面具有优势,但在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却无法对抗具有丰富人力资源的企业。通过立法,工会主席、工会代表都有权接受法定的培训,以满足其代表职工利益的职务要求,同时工会组织可以外聘律师、专家,真正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再次,强化对不公正劳动行为的法律责任。实践巾,企业限制工会活动、压制维权活动等事件常常发生。一定要强化对不公正劳动行为的法律责任,否则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就会落空。
4设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听证程序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工会听证。用人单位必须向工会说明单方解除的理由,没有经过听证的解除为无效解除。在听证报告中应当详细陈述解除理由,而不能只是内容空洞的解除结论,否则工会就应做出解除不合法的结论。比如,劳动者因患病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朋人单位递交的报告巾要具备:劳动者患病情况、治疗结果,劳动者身体状况不能满足本职工作的具体表现.用人单位所有岗位情况,安排新丁作岗位的缘由以及劳动者不适用新岗位的理南。再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在T会的参与下对劳动者进行公开、公正考核,用人单位在报告中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劳动约定的任务、重新调整岗位适用劳动者的理由、劳动者在新岗位l工作的时间及不适用的证据。丁会的反对意见书虽然对用人单位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阻止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决定,但工会的意见书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和法院造成影响,鉴于此,用人单位会重新考虑解除决定。
5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就业是劳动者本人及家庭生存最基本的手段,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法律制度必须以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基础。社会保障是对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获得稳定经济来源的物质帮助制度。目前,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只能依靠领取失业金生活,可是我国的欠业金标准是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确定的,总体水平比较低,仅仅依靠微薄的失业金根本无法生存。劳动者欠业就面临要选择需要新技能的丁作岗位,重新就业要经过学习与培训,失业金已不能维持基木的生活,哪能再支付培训费用。此,通过立法提高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金,劳动者领取的欠业金不但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而且能支付必须的培训,尽快摆脱失业的困境。
良好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应当既有利于保护解除方的自由又要防止其权利滥用;应当既有利于保护相对方的利益不受侵害又要维护劳资关系的流动与稳定,所以一定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先进合理的法律制度,制定具有巾国特色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这样既能很好地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又能促进市场经济下人才的正常流动,并且能够稳定劳动关系和促进经济的发展。在人本法律观念的指导下,尽快通过立法完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建立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行使解除权、劳动者忠诚于用人单位、双方团结协作,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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