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5:22:00
随着我国户外运动产业的飞速发展,户外运动产业占国民经济比重将进一步提升,尤其在我国第三产业中所占的比重增长更为迅速,这就给行政管理部门带来相当大的压力。积极探索户外运动法制化对于有效降低户外运动中存在的风险,促进我国户外运动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论文关键词:户外运动;法律;制度
户外运动是从原始的战争、劳动生产、科学探险演变而来,它的目的是促进人自身在身体、心智方面的发展,认识自我、完善自我、挑战自我,不断地注入新的文化科学内涵,提供娱乐和身体锻炼的手段,丰富生活,提升生活质量。随着我国户外运动产业的飞速发展,为了保障户外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完善统一市场秩序,加快户外运动的法制化建设是刻不容缓的。
1我国户外运动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分析
1.1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质是法制经济,加强户外运动立法有利于我国户外运动产业发展,它要求经济关系通过法律化的途径获得确认和保障,从而为自身的发展开辟道路。据业内人士估计,2000年全国户外产业市场规模仅为6000万元,2002年这个数字还不到3亿元,2005年则增长到已近l0亿元。目前,这个年轻的产业还在以每年超过30%的增长率迅速膨胀。户外运动经济作为第三产业的新兴产业,在刺激经济发展、带动相关产业、提供就业机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户外运动立法,使其有法可依,保证户外运动经济活动自由和谐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1.2加强户外运动立法是户外运动行业发展的内在要求
户外运动是一项涉及领域十分广泛的综合性行业,是体育、旅游、教育、科学探险的结合部,是一组新生的项目群。随着户外运动业的发展,户外运动业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如南宁大明山驴友死亡、秦岭之万花山顶驴友坠崖和广州驴友山洪遇难事件等,除了依靠政策引导以外,加强户外运动立法、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最有效的手段。这样才能使户外运动行业走向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道路,才能促进各项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户外运动市场的良好秩序,推动户外运动经济的全面发展。
1.3国际经济一体化是加强户外运动立法的外在需求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逐步走向国际化,加入WTO后我国经济在更大范围内与世界经济接轨,经济发展国际化、一体化趋势日益凸显。80年代初我国山区开始对外开放,除高山探险外,中国登山协会每年要接待数十支,甚至最多可达到100多支的国外来华户外运动团队。户外运动业作为对外开放的前沿行业,其对外交流的幅度在进一步拓宽,因此有必要建立户外运动业的法律规范,使之更加具有与国际接轨的适用性。
1.4加强户外运动立法是保护参与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户外运动参与者是户外运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并在其中居主导地位。户外运动者在法定或者约定范围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户外运动活动,以实现自己的利益。目前,我国户外运动法律法规绝大多数规定都是关于户外运动经营管理以及户外运动人员管理方面的,对于户外运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条几乎是空白。因此,加强户外运动立法,明确规定户外运动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实属当务之急。
2我国户外运动现行法律制度分析
2.1我国户外运动法律现状
目前我国只有中国登山协会户外运动部门规章,由国家体育总局登山协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户外运动服务和管理行为的规定和技术性规范,主要涉及户外运动俱乐部管理、教练技术人员管理、出入境户外运动管理、户外运动安全和保障管理等方面的办法。如《关于加强登山户外运动的组织和安全工作的通知》,《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资质认证标注》、《高山向导管理暂行规定》、《攀岩攀冰运动管理办法》等,以适应我国户外运动的发展需要,推动我国户外运动健康、有序地发展。
2.2我国户外运动法制化所面临的问题
1)户外运动俱乐部、公司监督管理障碍。现阶段,我国户外运动俱乐部、公司(以下简称俱乐部)的组织形态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在工商部门注册为企业法人或为相关企业(如某某户外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户外用品专卖店)的会员部;在民政部门注册为社团法人,包括民营非企业单位;隶属于部委、事业(包括学校)、企业的群众活动社团。自由结社,其中多数是网络团体。
2)户外运动领队与教练人员管理。户外运动是一项专业性比较强,危险性比较大的运动,因此对从业人员要求比较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才行,但是现实中的户外运动从业人员,主要来自户外运动爱好者或经营者,其学历、专业水平要求不高,这就很难保障自身专业素质与活动的安全性。
3)户外运动消费者及其权益保护。消费者保护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我国目前户外运动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级阶段,相关机制及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一些不法经营者从个人或单位利益出发,大肆进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活动,严重地损害消费者利益。
4)户外运动合同。户外运动活动中并无规范性合同,其中AA制与会员制中的户外运动参与者所参加的活动多以口头形式进行,活动双方的契约关系不明确,身体健康并无严格限制性条款。合同是双方针对户外运动过程中所承担的权力、义务加以明确的规定,从而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目前户外运动存在出事故后,无合同可依,致使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户外运动市场管理。户外运动市场是户外运动产品交换过程中体现各种经济行为和经济关系的综合,反映了消费者与供给者之间、消费者之间、供给者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行为。因此这个市场也急需得到有效的管理,但现实是管理职能的划分等长期以来有争议的问题得不到解决。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户外运动市场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尤其公司之间利用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出售假冒产品、聘用未获得资质领队教练、“黑车”、景区露营收费不规范等问题表现突出,致使户外运动市场秩序混乱。
6)户外运动资源。资源是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渊源的对象。地形、地貌多样化,类型齐全,丰富、多样的户外运动资源使我国成为世界户外运动的圣地,为户外运动爱好者参加活动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目前,我国户外运动业的迅速发展带来了积极效益,但同时也使我国生态资源和环境遭受到严重的破坏和污染。
7)户外运动安全与户外运动保险。随着我国户外运动行业的快速发展,各类户外运动安全事故不断发生,2001—2007年7年间,户外运动中的遇难人数共计81人,由于一些事故被掩藏、私了或者出于保密等原因,这个数字显然并不完全。目前中体保险经纪公司与太平保险联合推出我国第一种专门针对登山户外运动的保险,由于还在起步阶段,险种单一,销售误导、理赔难等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3完善我国户外运动法律制度对策
3.1建立户外运动俱乐部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为了推动我国户外俱乐部法制的健全,加强对俱乐部申报与审批及经营的监管。可以实行保证金制度、户外运动俱乐部责任保险和户外运动的监督检查,以防止户外运动俱乐部出事后逃避责任。
3.2建立户外运动领队、教练法律制度
教练,领队人员的培训与管理,通过行政管理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明确外运动俱乐部对户外运动教练、领队的管理,及管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对领队,教练从业资格证的申请与管理,领队人员的职责义务和法律责任。
3.3建立户外运动消费者及其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确立户外运动消费者的法律地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内和国外),消费者自身素质和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能力亟待提高。保护消费者是促进市场经济进步,提高生产率的客观要求,其根本途径就是建立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从而有效保护消费者,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3.4规范户外运动合同法律制度
通过建立户外运动合同原则,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户外运动的订立程序、形式和其内容,以及户外运动合同的必要条款、普通条款、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加以规范,监督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并对违约责任和其它相关的条款加以规定。
3.5加强户外运动市场管理。建立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随着户外运动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商品经济既是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护正当合理的竞争,对不正当的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破坏市场经济环境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是建立户外运动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3.6完善户外运动资源法律制度
我国户外运动资源保护和发展上所突显的问题,为户外运动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完善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规划管理,可以有效的保护我国的户外运动资源和生态环境,与大自然和谐相处,有利于我国户外运动资源的开放和可持续发展。
3.7完善户外运动安全与户外运动保险制度
建立有效的救援保障制度,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户外保险的主体。2006年9月26日,中体保险经纪公司与太平保险联合推出我国第一款专门针对登山户外运动的保险产品以后,国内保险公司在意外险产品中全部将这项运动作为除外责任的做法正式成为历史。为了建立有效的保障体系,完善户外运动安全和户外运动保险,加强户外运动安全事故处理,以及户外运动安全救援机制和户外运动俱乐部责任保险及其理赔,已成为必不可少的任务。
3.8建立户外运动纠纷及纠纷解决机制
建立户外运动投诉管理机关及户外运动投诉部门,及时、有效的处理户外运动中存在的问题,在法律适用范围内解决户外运动投诉及纠纷,并建立户外运动专门纠纷仲裁,诉讼机制。除了管理部门应加强管理外,消费者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选择户外运动俱乐部和户外运动合同时慎重从事,不给不法之徒可乘之机。
4小结
完善我国户外运动法律制度是户外运动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是我国户外运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保证。加强户外运动法制建设,推动我国户外运动向法制轨道健康发展,不仅是国家立法部门的责任,也是我们每个参与者所应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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