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5:22:00
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制度是开放型教师教育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文章试图在全面认识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的社会意义的基础上,审视我国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现存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策略,以推动我国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制度的建立和教师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论文关键词: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对策
教师教育机构指凡是承担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和其他学校教育人员的培养和培训机构,主要包括师范大学、师范学院、教育学院、教师学院、教育系和一些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等。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是指对教师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所进行的评鉴过程,评鉴合格者给予适当的认可地位,以承认其已经符合一定的教育质量标准。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制度是开放型教师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旨在审核和确定教师教育机构是否符合教师培养的专业要求,并鼓励教师教育机构持续改进和提升品质,提高师资培养和培训质量。这是促进教师专业化、教师教育专业化的一个重要的保障制度。
一、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的社会意义
1.实现管理职能的转变,协调——社会——学校的关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减少对教师教育机构的直接干预,通过法律的、行政的和经济的手段,对教师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实现宏观调控、正确导向,并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实行“尽可能的市场、必要时的”的管理策略。实施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应该说也是为了促进转变管理职能。通过由制定质量标准,凭借相对独立的教师教育认证机构协调——社会——学校的关系,以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2.监控多元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的质量。鼓励师范院校综合化和综合大学参与教师教育,是世界教师教育发展的共同趋势。我国的教师教育已从独立、封闭、定向的办学模式走向多元开放。为确保多元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的质量,必须建立和完善教师教育的各种制度,构建教师教育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就是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有资质进行教师教育的机构,确保教师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3.提升教师教育专业化。教师教育专业化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教师职业的专业化,二是教师培养和培训的专业化。教师培养和培训机构的专业化,意味着应制定全国统一的教师教育的专业标准,对教师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课程设置、师资、学生学习、毕业生质量等进行持续的外部认证,并鼓励教师教育机构进行自我评估,不断推进对自身发展的研究,促进与实践的联系。教师教育机构的资质认证理应成为教师教育专业化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4.推进教师教育规范化。当前教师培训中仍普遍存在诸多问题,如多头管理、低水平重复培训、乱办班乱收费等。为此,我们应进一步认识教师教育是教育事业的工作母机,积极改变因功利主义和经济利益驱使所导致的无序现象,以教师教育一体化的理念整合我国教师培养和培训相脱离的现状,并逐步将教师教育纳入高等教育体系,实现三级师范向二级师范的过渡,具备条件的地方向一级过渡,“旧三级”向“新三级”(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3个层次)过渡。
5.鼓励各教师教育机构的合作与竞争。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以国家统一的专业标准对各级各类教师教育机构的质量进行定期检查认证,并确定不同的等级,以最终的认证结果来调控对教育资源的投入,同时将认证结果公布,以做学生、教师及其他人员进行选择时的参考信息。这就为各级各类教师教育机构提供了一个平台,鼓励公平竞争。而且,由于国家认证标准的一致性,符合认证要求的各级各类教师教育机构能互认彼此的工作,互通有无,实现资源共享,共同提高办学水平。与此同时,各教师教育机构内部在一个共同目标的指引下,易加强内部的凝聚力,增强与大学内其他机构间的合作。
6.改善专业形象,提高社会认可度。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是针对教师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进行的评鉴过程,评鉴合格者给予适当的认可地位,以承认其已经符合一定的教育质量标准。这样,实施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就能不断促进教师教育机构根据教师教育质量标准提高办学水平,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以改善教师的专业形象,提高教师教育的社会声誉,并改善教师的社会地位。这将有利于学校招生、毕业生就业和办学经费的获取,也能吸引更多社会资源投入教师教育。
二、教师教育机构认证制度现存的问题
1。教师教育机构认证尚未走上法制化道路。目前,我国的教师教育仍有许多方面不尽完善,其中最为欠缺的是缺少有关法律和法规的保障。至今我国颁布的有关教育评估的法规主要有:
1985年5月颁布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教育管理部门要组织教育界、知识界和用人部门定期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进行评估。
1990年lO月,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包含总则、合格评估(鉴定)、办学水平评估、选优评估、学校内部评估、评估机构、评估程序与附则等。这一部门性规章是目前为止我国具有的最为系统的专门性制度,但它留有计划经济的印记,其中的一些条款已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1993年党和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提出:为了达到“宏观管理”的要求,“要转变职能,由对学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运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其中,“政策指导”包括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
1995年颁布实施的《教育法》规定了我国教育最基本的原则和制度,其中第24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1998年通过的《高等教育法》中的第44条指出:“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其组织的评估。”
1999年6月13日和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把教育评估提高到了空前的地位,甚至把教育评估用作考核“各级党委和及其主要领导干部抓素质教育工作情况”的手段。
就目前已有的有关教育评估和认证的法规看,或是有些过时,或是高度概括,对实践的具体指导作用有限。零星的法规和条款尚不足以规范新形势下的教育评估和认证活动,也难以有效解决目前教育评估活动中出现的新问题。更为突出的是,我国至今依然没有一部关于教师教育评估和认证的系统的、专门的法规,涉及我国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等方面的认证标准、条件、规程等仍未以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
2.教师教育机构认证的组织机构尚不健全。长期以来,我国教师培养机构的授权与高等院校的机构授权相混淆,尚缺乏体系性的教师教育机构的专业认证机构,离制度化还有较远的距离。而且,我国的教育评估和认证机构多是从以前的机关和事业单位转变过来的,明显受到的左右,其独立性并不明显,在很大程度上成了的代言人,代替行使某些行政职能,延伸的某些权力,其本身应该发挥的中介作用、桥梁作用显得比较薄弱。参照其他国家的成功认证经验,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机构既不应是的附属机构,也不应是建立在高校之上的管理层,而应成为一种咨询机构、协调机构,可以通过咨询和认证过程沟通与教师教育机构之间的联系。
3.教师教育机构的认证机构尚缺少监督和认可。认证作为检查监督的一种手段,认证的结果往往能为决策提供依据。因此,认证的本身也是需要检验的。也就是说,教师教育机构的认证活动也应加以规范,即对认证进行认可,对认证的各个环节的客观公正性和合理性作出判断。但目前在实践中还未建立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机构的监督机制,所以我国还未能实现对认证进行认可。但随着教师教育的不断发展,建立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机构的本国认可制度,以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对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活动进行规范已显得越来越重要,务必使认证过程逐步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的道路。
4.教师教育机构认证尚未建立科学动态的认证标准体系。正确的认证结论将产生好的社会效果并起到正确的导向作用。认证结论的正确性程度依赖于是否有一个正确的认证系统,而科学动态的认证标准体系是认证系统的基础。因此,建立一个比较简明、公正、科学、全面、动态、有效的标准体系,将直接影响认证结论的科学性和可信度。但目前我国教师教育机构认证还未能确立一个统一的认证标准。
5.教师教育机构认证尚缺乏一支高素质的认证专家队伍。教师教育机构认证是一项科学工作,要出色地完成它,就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认证专家队伍。专家代表要尽可能广泛,要能代表中小学校、教师教育机构和教育行政部的多方利益。专家应具备教育专业、教学、研究和评估等方面的专长和权威,熟悉评估技术,特别是数据整理、分析能力、访谈能力、专业判断能力等,而且要有充沛的精力和从事认证工作的热情。目前我国从事教师教育评估和认证的人员多为退休的教授,虽然他们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严谨的治学态度,但教师教育认证队伍仅由退休教师组成,其科学性与合理性较为欠缺。
三、完善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的策略
针对上述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提出解决策略。
1.深化质量意识,树立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的权威地位。加深对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的社会意义的认识,确立现代的质量意识;加强对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的重要性的宣传,维护认证结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2.加快教育立法,加强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的法律保障。为教师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立法是世界各国共同的做法。当前,我国应制定《教师教育条例》,使其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推进依法治教的步伐。在《教师教育条例》中,设专章对教师教育机构的资质认证进行具体规定,明确其地位和作用;提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加强认证的可操作性。
3.建立教师教育机构认证中介组织,尤其是民间认证机构。其目的在于廓清其与的职能界限,完善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的组织机构。
4.建立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机构的本国认可制度。规范认证活动。可参照国际上成功的范例,积极建立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机构的本国认可制度,力求认证过程公正、合理、科学。认可过程一般是由认可机构遵照一定的认可标准、方法和程序,对认证机构进行公正、透明的评审,以判断其认证准则、方法和程序是否与认可机构的要求相一致,是否确实能对教师教育质量、社会绩效责任和持续改进起到保证作用,然后,作出是否对该认证机构给予认可的结论。
5.确立科学动态的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标准。我们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着手确立一个统一的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标准体系,实现与教师教育发展状态同步的质量认证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6.完善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程序。一般而言,一个教师教育机构要经过以下的认证程序:教师教育机构提出申请;获得被认证的资格;准备两年后的实地考察;机构自评,提交自评报告;提前1—2个月进行预期访问;实地考察,确认该机构的自评报告是否属实;考察小组提交考察报告;审查报告,并将意见及时反馈给该机构;该机构可在规定时间内对考察小组报告提出意见;作出认证结论;报请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批准,公布认证结论。
此外,要注意增强诚信意识,提高教师教育机构和认证机构的自律,同时在实施专业培训的基础上,加快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专家队伍建设,提高认证专家队伍结构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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