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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医药制造行业增值税负担差异分析及强化税收管理对策

时间:2023-04-12 15:22:00

本文通过对吉林省医药制造企业增值税税负差异情况进行考察,分析制药行业间税负差异原因,进而提出强化医药制造企业税源管理的建议。
  
  医药制造行业是吉林省具有地方经济特点的优势产业之一,医药工业各项主要经济指标连续性多年在全国排名前列,是吉林省工业发展较快的产业之一,现已与广东、贵州等省共同跻身全国医药制造业的第一梯队。为了保持医药产业的比较优势,就需要发挥税收管理的职能,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把吉林省医药产业做大做强。
  一、吉林省医药制造业实际税负现状
  2007年吉林省416户医药制造企业累计销售收入67.5亿元,实现增值税5.98亿元,全省增值税平均税负为8.86%。在416户企业中高于全省增值税平均税负的共有87户,销售收入37.69亿元,应纳增值税4.57亿元占全部应纳增值税5.98亿元的76.42%;低于全省增值税平均税负共有169户,销售收入29.46亿元,应纳增值税1.41亿元占全部应纳增值税5.98亿元的23.74%。有销售收入无税企业,共计28户,销售收入为0.37亿元;销售收入为零的共计132户,占全部户数的31.73%。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高于全省医药平均水平的87户企业仅占全部户数20.91%,缴纳了近76.42%的税金,应当作为税源监控的重点,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医药制造零税负,应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需要进一步开展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直至进行税务稽查。
  二、吉林省医药制造业税负差异原因分析
  1.增值税税负偏高原因分析。在416户制药企业中高于平均税负8.86%的有87户,占全部户数的20.91%,2007年共缴纳增值税4.57亿元,占全部应纳增值税的76.42%。此类企业共同的属性:一是企业规模较大、生产设备技术先进、人员素质较高,资金雄厚,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的拳头产品,产品附加值高,增值额大,营销体系较完善,形象好、商誉高,增值税税负也比较高。二是由于目前药品销售市场竞争的日常激烈使得医药产品销售费用(主要是广告宣传费用)、产品研发支出较高,客观上拉动了医药产品的价格,但这部分费用均不能在进项税中抵扣,却需要产品销售价格得到补偿,因此相应的增加了销项税金。三是从税收政策看,中药的原材料抵扣率较低,中成药制造企业主要原材料基本上属于农副产品依收购发票所列金额按13%扣除率抵扣,属典型的“高征低抵”,这在政策上就使我省的中医药制造企业税收负担普遍高于其他行业。
  2.增值税税负偏低原因分析。在416户制药企业中低于平均税负8.86%的有169户,2007年共缴纳增值税1.41亿元。税收负担偏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集团公司的内部关联交易,使成员企业的税收负担偏低。由于规模企业较大,设立了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因税收政策、营销策略的不同人为地降低产品销售价格分解了产品的附加值部分造成部分相关企业税负偏低。
  (2)部分医药制造企业生产经营良好,产品技术含量较高,由于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使部分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却较低。主要原因是:①国家为解决药价虚高、就医昂贵的问题,开展的反商业贿赂活动及实行的药品降价政策法规的出台,特别是“齐二药事件”给全省的医药行业的生产和销售带来了重大的影响。受国家对医药政策性降价影响,赢利空间再度压缩,税金下降,企业增值额相对减少,造成税收负担降低。②药品原材料成本不断提高,特别是有些主要原材料急剧上涨,使企业产品成本提高,增值额相对减少,造成税收负担降低。由于国家实行的宏观调控政策使医药制造受产品降价及原料涨价的双重挤压,直接导致企业销售收入、税金的下降。
  (3)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税收漏洞。 我省的中成药生产企业所使用的原材料,有相当一部分为药农种植的中草药,收购初级农产品抵扣13%,产出中成药销售适用17%税率。因此对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至关重要。
  (4)少数企业因无新技术、新产品跟进,导致销售萎缩,税负偏低。
  3.增值税税负为零的医药制造企业,其中有销售收入无税的28户,没有销售收入的132户,两者合计占全省医药制造企业416户的38.46%,对于这部分的企业要进行认真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纳税检查,要深入企业进行调查了解,要从投入产出、购销存、银行存款、现金资金流量、凭证流等角度出发,运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收稽查的联动机制,要逐户深刻剖析零税负的症结所在,堵塞税源的跑、冒、滴、漏。 三、加强医药制造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全省大部分医药制造企业税负低于全国、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排除关联企业平销行为、企业发展萎缩等特殊原因,显然还应从强化对制药业的税源管理,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方面下功夫。针对制药业现状,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和强化税收管理。
  1.对医药制造企业实行按同业、按税负分类管理。通过对同行业单户企业的调查分析,总结整个行业生产、供应、销售的规律,建立相关的税收负担、税收弹性的数学模型和指标参数,进一步深化同业纳税分析、纳税评估、强化同业税源管理。在此基础上,实施分类管理,对能够按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有关资料,及时缴纳税款,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账证健全,税负不低于全省制药业平均税负水平的,为一类纳税企业;能够按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有关资料,及时缴纳税款,财务管理水平比较高,会计账证比较健全,税负在全省制药业平均税负70%~100%以内的,为二类纳税企业;对不符合一类、二类企业标准的税负偏低、无收入、零税负的纳税企业,确定为三类纳税企业。对三类企业,税收管理员除实行常规管理外,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情况对三类企业派员进行实地调查评估,对原材料购进、生产、销售、成本等过程实地全程监督管理,分析、求证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对发现的问题约谈举证或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形成对整个行业的全面管理。
  2.全面实施对医药制造企业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联动机制。针对医药制造企业行业特点,结合GMP生产流程,全面及时采集企业的生产、销售、财务、税收、行业等指标,尤其是收购农副产品的数量及价格、资金往来、投入产出比、增值税税负等重要指标,设计确实可行的纳税评估体系,依托综合征管软件V2.0和“一户式”系统等税源监控手段,对采集的医药制造企业的各类指标进行科学专业的数据分析,摸清行业规律,确定正常税收指标参考值的幅度范围,一旦企业相关数据及其变动超出正常范围,就应确定为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对象,及时进行约谈或实施检查。
  3.加强信息传递和综合利用税收信息。在目前纳税人资金流、货物流难以有效控管,仅靠纳税人自行申报信息又难以掌握真实情况的情况下,只有把纳税人放到行业和产业链中,全方位采集其货物流和部分资金流信息,包括企业自身提供的信息(企业基础信息和纳税申报信息)、行业信息、产业链信息,以及从行业主管部门、工商、银行、技术监督、海关、统计、审计等职能部门获得的第三方信息,才能缓解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将这些外部信息与企业的纳税申报信息、一窗式管理信息相比对,从而加强对企业纳税申报信息的监控力度。通过建立跨地区相关税务机关情报交换制度,实现对制药企业税收管理的信息共享,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征管困惑。通过相关税务机关之间信息情报传递和交换,有利于税务管理人员全面、准确掌握企业生产、销售、财务处理、税金缴纳等详细情况,提高税收管理水平,有利于强化制药业税源监控,进而推进制药业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的提高,防范税收流失。
  4.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医药产业做大做强。在加强税收管理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的同时更要发挥好、运用好税收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正确处理经济与税收的关系,寻找支持扶持的税收关键节点,努力培养、涵养税源,积极促进、加快全省优势医药产业的发展壮大。 要根据全省医药制造业比较优势,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全省医药制造企业的竞争优势,要充分利用吉林省的资源丰富的优势,大力发展医药制造业,将生物制药技术与现代中药相结合,重点抓好中药保护品种开发及中药现代化产业基地建设项目、长白山中药材优势产业链项目、医药企业GMP改造项目、生物技术及新药产业基地建设等项目的建设,进一步提升产品的档次和质量,积极推进医药制造业以长春、通化、延边等地为核心的具有区域特色的产业集群,努力形成规模效益和集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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