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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时间:2023-04-12 15:22:00

就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存在的严重制约既定资源整合步伐的问题进行了阐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
资源整合,在战略思维的层面上,是系统论的思维方式;在战术选择的层面上,是优化配置的决策。
  煤炭资源整合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足十几个省份,事关我国煤炭 工业 产业结构的战略性布局和可持续发展。各地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按照煤炭工业生产集约、经营专业、管理 科学 、安全长效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引进国有大型煤炭 企业 ,发挥集团管理、技术、装备、队伍、销售等优势,通过资源整合、企业重组、租赁托管等方式,深化煤矿体制改革,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改善经营管理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 经济 增长方式、合理配置优化矿井布局、提升资源整体开发水平、煤炭企业产业集中度和安全保障能力,切实解决了煤炭生产客观上存在的多、小、散、乱等突出问题。
  
  1 存在问题
  
  1.1整合规则变数大、整合周期长
  从2004年以来,国家统筹兼顾,快步提高了矿井的安全准入标准、保留矿井的规模及采煤方法改革标准。资源整合后,基建、技改矿井数量多,技改时间长,加之有些矿井资金投入不到位,整合矿井投资者之间意见有分歧或者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引起设计变更等也影响了技改进度。技改工作尚未完成,又出台了新的整合标准,原来整合矿井规模又远远低于新的标准,令整合矿井再次进入整合重组的复杂程序,原有整改方案不得不重新设计,已结束或正在施工的工程不得不报废或叫停。
  
  1.2对资源整合的观念和认识不足
  尚未整合的矿井矿主对国家资源整合的政策认识不足,尚存消极观望的侥幸心理;已被整合的矿主,在新企业的投资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与矿主的沟通,需要一段痛苦的磨合期。更为普遍的情况是,小煤矿的过度开采已经对煤层造成了破坏,大企业要想整合并进行开采的难度很大。事实上,那些已被整合关闭掉的矿主,凭借手中掌握着的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过剩财富,更迫切地寻找新的资本投资方式。
  
  1.3安全生产问责制的副作用在作祟
  受国家安全生产问责制的影响,地方工作中存在“宁要乌纱帽,不要煤矿开”的本位主义思想,严重地制约着地方经济发展。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原煤矿属地监管部门各自为政,造成省、市、县、乡、村及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村企业办高举冠冕堂皇的监管大权,下矿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或督查,往往一纸停产通知伴随封闭井口的处理决定了事。隐患必须限期整改,但事实上却没有给企业提供必要的整改条件,造成企业安全隐患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的不安全局面。这种自相矛盾的作风,常常使企业举步维艰,哭笑不得,无意识地坑害了国家、企业及地方百姓的利益。企业停工,安全是保证了,各级官员的乌纱帽是保住了,可企业如何生存、地方经济如何发展,孰重孰轻,权衡利弊,官员们常常为推脱责任,倾向于前者,久而久之,便成为了资源整合进程中事实上的绊脚石。
  
  1.4旧观念制抑企业发展
  地方,特别是职能部门,习惯了过去与矿主打交道时履行职能的模式或规矩,遵循着早已根深蒂固的管理思维,一时难以适应大集团控股或托管后的经营模式,在大集团的日常运作中,存在代沟现象,不利于企业正常发展。
  
  1.5对矿井的真实情况把握不准
  整合煤矿相当一部分资源储量匮乏,发展潜力不大,周边煤矿越层越界现象严重,没有火眼金睛或配套的探测手段,在短暂的调研时间内,要想准确把握矿井的储量等基本情况难度很大。更何况矿主没有提供矿井真实资料的诚心,对矿井的真实情况遮遮掩掩,即使是已完成改制的煤矿,真实情况也只能像挤牙膏似的挤一下,出一点,这给资源整合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也给整合后的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矿井的安全生产、企业内部的和谐发展带来了潜在的隐患和难度。
  
  1.6审计和评估工作可操作性不强
  审计与评估工作因为整合时间太紧,往往缺乏对整合企业客观公正的评估,如果审计和评估工作中再掺入腐败行为,受害的恐怕就是整合主体了。目前,各地均没有建立对煤炭资源的贮量、价格等法定的专门评估机构,因此,在煤炭资源的整合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主观随意性大,导致纠纷不断,阻碍着整合的顺利推进。国家相关部门又没有出台法定的补偿标准与中小煤矿退出的法定补偿机制。
  
  1.7利益关系错综复杂
  随着煤炭主业基地跨地区、跨省、跨境的转移,地方外部关系错综复杂,在利益分配上,大到税收、小到福利,甚至村与村之间都有矛盾。原煤矿遗留问题较多,整合后,各类矛盾相继出现,令负重的新企业应接不暇。对整合主体来说,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社会,全新的关系网,需要花费极大的精力去适应社会、融入关系网。多数地方完全依靠协商的办法解决资源整合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已经成为煤炭企业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处理不好区域经济的关系,就难以优化经济运行环境,就不可能实现持续健康稳定和谐发展。 1.8资源整合 发展 不平衡
  各地资源储藏量、矿井产能不等,整合形势不平衡,产业发展格局也不同。有的地方整合方案脱离当地实际,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但对当地特别是贫困县的就业和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给环境和绿化也会带来压力。而实际上现有资源已支离破碎,形不成规模,整合后的 企业 缺乏积极性,不愿意再加大无为的费用。部分整合煤矿企业整合工作的主动性差,在整合过程中,矿主缺乏大局观念,致使整装的煤田四分五裂。还有个别地方采取行为,领导站在地图前规划整合,但不尊重客观事实的强制性整合,反而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开采利用。1.9整合审批手续时间过长,证件办理繁琐
  由于整合难度大、建设步骤缓慢等原因,导致审批手续复杂、时间过长。煤炭生产企业设置证件多,办理证件就多,加之证件适用周期短,审批程序复杂,常常是一个证刚办下来另一个证又需要开始办理,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工作。
  
  1.10整合成本过高
  国家在整合这个资源流转过程中没有收益,地方及煤炭主管部门等相关利益主体及一些矿主借煤炭资源整合之机,趁机渔利,加大了大型国有煤炭企业在整合中、小煤矿过程中的投入及成本;此外,被整合的小煤矿由于多年的滥采乱挖,煤层的赋存条件、水文地质条件都非常复杂,采空区接连采空区,水、瓦斯、采空区、老空积水等地质问题给大型煤矿的技术改造带来许多新的困难和安全隐患,增加了新的成本投入。企业在投入生产之前,每年高额的资源价款仍得缴纳,这一问题同样严重制约着企业的发展。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涉及到产权转移这一 法律 问题,但对煤炭资源整合的范围、措施、产权关系变更及有偿使用制度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整合过程中,不少地方往往过分地依赖行政手段。
  
  1.11资源整合方式存在弊端
  控股方式的最大弊端在于控制力不够,虽然名义上整合了,但管理模式很难改变,隐患仍然存在。更为普遍的情况是,小煤矿的过度开采已经对煤层造成了破坏,大企业要想整合并进行开采的难度很大。托管并不能算是真正的整合,其形式不是淘汰落后、提高生产力,仅仅是一种责任的划分,没有资产的控制权,大型企业先进的管理很难输入到中小煤矿的管理中,其监管力度显得苍白无力。
  
  2 建议
  
  2.1制定政策法规引导资源整合
  国家应出台适合各地煤炭 工业 发展的政策法规,出台和完善支持大型煤炭企业整合中小煤炭企业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健全和完善资源整合的配套措施。明确煤炭资源整合的范围、产权关系变更及有偿使用制度。国家相关部门应出台法定的 经济 补偿标准与中小煤矿退出的法定经济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中小煤矿积极参与资源重组。通过规划和政策支持,从体制和机制上提供保障,促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
  
  2.2扶持大型煤炭企业进行资源整合
  制定符合实际的扶持煤炭资源整合的政策,明确并细化整合主体的标准和责任。鼓励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合作,制定优惠政策,从项目安排、资源价款、税收征缴、资源储量等方面扶持大型煤炭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
  
  2.3打击非法违法开采正确引导资源整合政策
  各地应借力“三项行动”,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违法开采工作力度,同时加大对煤矿体制改革、资源整合重组实施意见的宣传、发动力度,提供正确的政策导向。并根据煤炭资源的整装程度规划煤炭整合主体。为大型煤炭企业提供比较整装的煤炭资源,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4合理规划资源整合布局
  统一组织编制煤矿整合重组规划,打破行政区划实现有效整合,对资源状况进行综合调查分析,根据资源规划和改制政策,对煤矿摸清底数,具体分析, 科学 分类,统筹规划。大中小型煤炭基地建设布局要与城镇发展规划、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相结合。
  
  2.5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关系
  对煤矿实行收购、控股的国有大型煤炭企业或其成立的新控股公司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承担安全生产全部责任,地方部门不再实行安全监管;对从事租赁、托管的煤炭专业公司须经国有大型煤炭企业签章委托认可承担安全生产相应责任,安全考核指标单列,同时接受属地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地方煤炭企业应接受属地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完成改制后的煤矿,必须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关部门实行依法保护和规范监管,不得乱停产、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
  
  2.6创造和谐的发展环境
  积极与地方协调企业与属地社会关系的同时,因地制宜,制定好与区域经济融合的相关产业的发展战略。充分研究企业产业发展与当地经济、社会、文化、政策、资源、环境的融和度,防止出现发展上的“水土不服”。有条件的煤矿企业内部管理可实行军事化管理,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有碍企业正常发展的各类矛盾,创造和谐的发展环境。对被整合煤矿实施改造,在资源、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
  
  2.7建立煤炭资源贮量、资产等法定评估机构
  国家应制定资源核查、资源论证、资源评估、资源审计等责任制度,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真实有效地出具煤矿现有的地质储量及可采储量报告,对有形固定资产和采矿权价款等进行公正的评估,依法办理法律手续,为整合企业把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8科学安排可持续发展规划
  国家应向当年 农村 承包土地50年不变那样,制定相对稳定的矿井规模及生产年限规划,有利于企业能按部就班地科学安排可持续发展规划。各地及有关职能部门、大型煤炭企业要超前谋划,做好基础工作,对整合矿井的规划要尽量一步到位,避免整改过程中二次或多次整合。
  
  2.9淘汰落后产能发展循环经济
  要用发展的思路、改革的办法和市场经济的手段,全面推进资源整合、能力置换和采煤方法改革,坚决淘汰生产能力落后的矿井,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和循环利用率、原煤洗选加工率、主要污染源治理达标率、煤层气抽采和利用量。引导煤矿企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煤、电、路、港、化工相关产业联营或一体化发展,提高资源利用率,推动被整合煤矿实现可持续发展。
  
  2.10简化资源整合矿井的审批程序
  国家应采取行为,对建设的相关程序矿井建设、运力匹配、采矿权出让、用地指标、资源价款等方面进行统一规范,简化资源整合矿井的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流程,建立一站式服务的审批制度。
  
  2.11兼顾各方利益。实现煤矿经营高效化
  因矿制宜,互利共赢,通过兼顾各方利益,实现煤矿经营高效化。对不同区位、不同资源、不同规模、不同技术的各类煤矿。区别对待,分类实施,采取不同的改制形式,充分尊重和保障所有权人、参与改制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国家、集体和当地群众的合法权益。利用市场手段合理兼顾各方利益,通过利益调整取得煤矿经营效益的最大化。
  
  2.12以先进的企业文化引领整合矿井
  企业应提炼适合自身社会环境、发展特点的本土企业文化,用全新的企业精神对内凝聚人心,激励员工锐意进取、履行职业道德规范,改善人际关系,培养企业核心价值观念;对外树立企业形象,提高企业声誉,扩大企业影响,拓宽经济发展思路。同时借鉴中、小煤矿在劳动用工、工资管理、办事效率、责权利统一等方面优秀的管理经验与模式,剔除大集团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办事效率低等致命缺点。
  
  2.13鼓励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
  各级部门应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积极倡导、鼓励和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缓减国内资源整合压力,保护国内不可再生资源,促进国际煤炭工业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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