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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是我国科技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方针的具体体现。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就十分重视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科技奖励体系雏形初显。1950年8月至1955年8月,国家先后颁布了3个科技奖励条例。但在10年动乱期间,刚起步的国家科技奖励事业被迫中断。
1978年3月18日,全国科学大会在北京召开,我国再次迎来了科学的春天。会上对7657项科技成果进行了隆重表彰,标志着我国科技奖励制度的恢复。此后5年间,我国科技奖励制度开始了重建的步伐:重新颁布了多项条例,恢复了国家发明奖,正式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奖,一大批科技成果获得不同程度的奖励。
改革开放后,我国科技奖励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有了更宽阔的视野和更丰富的内涵,开始更多地依据科技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来引导科技创新的方向。而这一原则,也成为我国科技奖励工作一直延续至今的基本精神。
针对当时我国科技发展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跟踪国外发展为主的特点,为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和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鼓励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二次创新,1984年,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立。1987年,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增列“国家星火奖”(后于1999年停止),奖励在发展农村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成果。
1994年,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设立,奖励对中国科技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公民和组织。
1999年,国务院对国家科技奖励制度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改革,发布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后于2003年修订),国务院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及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条例规定,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999年,科技部发布实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后于2004、2008年两次修订),对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组织、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评审机构、推荐工作、评审程序、异议及其处理、授奖等事项做出了规定。同年,科技部还发布实施了《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后于2006年修订),鼓励并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行为。
2003年,科技部又发布实施了《关于受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规定》。至此,一个相对完整、层次鲜明、管理规范、导向明确的国家科技奖励体系基本成形,我国科技奖励基本形成了一个“国家科技奖‘少而精’、省部级奖和社会力量设奖健康有序发展”的新局面。
改革开放30年来(1978-2008),国家共奖励科技成果15169项(不包括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上授予的7657项),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奖910项,国家技术发明奖3836项,国家科技进步奖10354项;授予14名我国著名科学家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54名外籍专家和1个外国组织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准予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力量设奖已达196项(后注销9项)。获奖项目的时代特色鲜明,是我国当时科学技术水平和政策的镜像。
新世纪以来,国家科技奖励把推动自主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重视加强对原始性创新成果和尖子人才的奖励,国家科技进步奖重点奖励系统集成的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的紧密结合。
60年来,我国的综合国力尤其是科技实力有了飞跃发展,这其中离不开科技奖励制度的贡献。在引导科技发展方向和创新模式、激励和表彰科技创新人才、促进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的道路上,科技奖励工作还将继续结出累累硕果,在共和国发展史上留下光辉的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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