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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协同治理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时间:2023-06-29 17:33:54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改革的日益深入,市场主体随之多元化,经营状况也变换多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场监管任务也就越来越重。如何在新形势新任务下,实现新的转型,是目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重要课题。本文应用协同治理理论研究框架,旨在得出能够应用于工商行政管理实践并有效解决现存问题的合理化建议,因此兼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二、相关理论基础及研究现状

  为防止虚假的知识和错误的“真理”侵扰学术研究,科学合理的界定相关概念,应当是从事科学研究的首要步骤。尤其是对于这些发源于国际上的学术概念,如果仅作简单的直接翻译,往往难以形成本土化的充分理解和认知。因此笔者试图以国际学术共识为基础,结合我国的制度安排和国情,形成相互对接的概念体系。治理是研究领域一个新概念,却又是早就存在的一个旧名词。之所以说它是一个旧名词就是因为治理(Governance)早就存在,其本来意思如前提到是控制、操纵以及引导。说它是一个新概念是因为自20 世纪90年代以来,治理又被赋予了新内涵,使其在政治学、经济学领域得到更多应用。治理理论的创始人之一罗西瑙(James. N. Rosenau )在其代表作《没有的治理》中认为,治理与统治有着很大区别:两个都有目标导向和相应的规则体制,但是统治往往由权力及暴力统治力量如警察支撑,从而保障政策的有效执行和落实。罗伯特·罗茨(R.Rhodes)认为,治理是改变了之前有序的管理状态,创新管理过程,从而实现一种新的社会管理方式。国内学者也对治理概念进行了基于本土国情的探讨。俞可平认为,治理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官方的或民间的公共管理组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陈振明分析了全球化过程中的各种治理问题,将研究视角集中于管理、 合作网络及公民社会三个方面。在科层制(官僚制)框架下,追求经济、效率是其主题,但是模式僵化的弊端也是其在新的环境下日益捉襟见肘。行政生态环境随着全球环境的变化斗转星移,信息化席卷全球。僵化的科层制组织显然无法适应治理时代多中心主体的要求。以协同为路径的公共管理是新时代环境下的理想模式。随着公共管理事务日益复杂多变,协同治理能够实现多中心、多主体、多层次共同发力、协调运行。

  三、协同治理视角下工商行政管理问题研究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市场主体呈现多元化,同时技术创新带来的新业态如电子商务、电视购物,全球化、信息化的特质使得买卖双方的时空分离,诸多新问题都给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难点。如前所述,协同治理是适应新的行政生态换的治理方式。在公共管理事务纷繁复杂的今天,为我们提供了新的治理图景和视角。

  1.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协同治理的必要性。

  1.1单一的监管局限。市场主体数量不断增加,现有的单一的市场监管模式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使投入了很多人财物,依然很难做到面面俱到。

  1.2监管职能分割。主要是物价、质检、商检等部门与工商部门存在职责交叉、权限不明的情况。

  1.3监管区域分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监管按地域分割,极大地削弱了监管的统一性和有效性。

  2.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协同治理的可行性。

(1)信息技术发展为工商行政管理协同治理保驾护航。信息技术不仅能够降低搜寻信息的成本,而且能够减少协同治理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2)服务型建设的为工商行政管理协同治理指明方向。建设职能科学、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是大势所趋。部门推进简政放权,从全能型向服务型转变是历史和现实的需要。

(3)公共意识崛起为工商行政管理协同治理提供基础。协同治理要求广大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强化对公民社会地位的认同,充分体现公民公共精神和公共意识,有力的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四、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协同治理机制的实现与挑战

  工商行政管理的治理过程不仅包含多主体参与,而且需要协调多方利益,并且涵盖市场运行的全过程。因此,协同治理机制是工商行政管理协同效应的关键。通过机制运行实现资源整合、利益协调、主体互动,才能保障协同治理整合功能大于部分功能之和。通过协同治理机制的建设约束协作中的各方动态进展,进一步实现协同增效。

  1.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协同治理的实现。为了促进机制的有效运行,接下来笔者分析了如何促进各方主体在因素的影响下,实现互动,增进协同效应和整体功能。

  1.1增进主体合力。首先要重视协同治理主体的利益诉求,建立坦诚布公的磋商平台。这就需要部门主导协调,也就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搭建平台和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相关主体表达其不同的利益诉求,尊重利益关切。在工商行政管理协同治理进程中,冲突和分歧在所难免,但是协同治理的目标能够对主体角色有清晰的界定,促进治理进程的有序化。

  1.2深化互动关系。社会资本是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协同治理的内在要素,并在过程中实现流动和累加。因为协同治理的要旨就是多元主体在一定的网络关系结构中的协同效应发挥,那么这种网络关系结构必然不是封闭和排外的,更不是某一单中心的极端垄断存在,而一定有社会资本的流动。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客体和对象,另一方面也是协同治理的主体。企业通过自我管理和内部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社会责任感和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完善内部质量监控制度和技术保障。社会组织的参与是工商行政管理协同治理的重要力量。社会组织拥有较多社会公共资源,能够帮助企业开展品牌营销,同时塑造良好的组织形象。例如WWF(世界自然基金会)与宜家开展协同合作,通过提高木材来源标准保护环境,既塑造了宜家的企业环保形象,有实现了WWF保护森林的目标。行业自律组织是某一领域内具有公信力的自治方式,通过角色定位,行业组织因为其独特性、权威性赢得社会公信力。在工商行政管理协同治理中不仅能够协助部门开展市场监管工作,而且能够在行业内部对于会员的不正当行为进行处罚。

  1.3加强协同基础。在制度建设方面,工商行政管理协同治理的配套制度能够搭建良好的政策性环境,完善配套制度为协同治理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同时,通过公民监督、网络监督、舆论监督,利用综合信息平台开展对话、辩论和协商。综合信息平台的建设还为工商行政管理协同治理中的绩效评估及效果展示提供了基础,促使网内网外信息资源整合,拓展沟通渠道。

  2.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协同治理机制的主要障碍。协同治理在发达国家已经具有较高的成熟性和有效性。因为国家、市场和社会主体在治理中能够实现政治、法律的平等合法,从而使治理进程中的权责体系、管理领域有着明确清晰的划分。在分化共存中,治理主体能够实现均衡发展。而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倒逼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改革实践。其根源动力是国家对于现代化道路的选择及全能型的回应。不可否认,在市场建设初期。国家及需要构建其合法性,在坚持基本政治经济制度的前提下领导经济发展。这也同时导致市场、社会及公民力量在国家与市场的竞争关系中发展模式下的发育不充分,这些主体也很难在工商行政管理中获得对等的法律地位和有效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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