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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杂志征稿启事

时间:2023-09-21 16: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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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刊实行稿件三审制度

本刊投稿首先由学科编辑初审,初审通过后推荐参加专家匿名评审,最后由总编辑、副总编辑终审。

二、 《中国法学》作者署名相关事项规则

(一) 原则。文章作者署名及相关事项表述,应体现尊重作者创造性劳动,维护学术公正的原则。

(二)实名制。倡导实名署名,但作者之笔名为社会公知者,可署该笔名。

(三)单独署名。倡导单一作者独立完成作品并单独署名。合作作品应按各作者实际所起作用大小依次署名。反对挂名署名,反对不符合常规的联合署名。署名最后一字右上角以*号作注释号;第二作者用双*号(即**)作注释号。原则上不接受三人或三人以上署名。

(四) 集体作品。集体作品可以署单位名称或课题组名称,在首页*号注中说明作者构成与各自所起的作用等情况。

(五) 作者单位及职称。

1. 原则上仅署作者正式服务(受雇)的工作单位,不署其任何兼职单位和兼职职务。

2. 正教授为博导者,可署“教授、博导”。

3. 正教授、副教授及以下职称的作者为非博导者,可署“教授(副教授)、法学博士”等相关字样。

4. 离退休人员,可署发给其离退休工资的单位,职称仍可沿用。离退休后被其他单位聘用者,可以依作者自愿,署原工作单位或者后聘用单位,但只署其中之一。

5. 在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者,署其单位及官方职务,如有必要且真实,可署“法学博士”等学位信息,但不署兼职教授等相关事项。

(六)“鸣谢”事项。在首页*号注或双*号注说明作者身份等事项后,可以用简短文字鸣谢相关人员,但原则上不超过两行。

(七)“课题”事项。在首页*号注或双*号注说明作者身份等事项后,可以用简短文字说明文章与某课题、研讨会的关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行。“鸣谢”事项与“课题”事项同时存在者,课题事项放在前面,“鸣谢”事项放在后面,总共不超过四行。

(八)本规则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投稿要求

(一)本刊投稿暂时实行双轨制,作者可以登录“中国法学期刊网”网上投稿系统进行投稿,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将稿件寄送本刊总编室,不要直接寄给责任编辑;如果需要本刊会联系作者发送相应的电子稿。

(二)来稿请注明是否专投本刊,有关作者姓名、学位、职称(职务)、单位及详细联系方式等个人资料请另附一页标明,不要书写于正文中,以便本刊进行专家匿名审稿。

(三)来稿请在正文前加列“内容提要”与“关键词”。内容提要为文章主要观点之提炼,字数一般控制在300字以内;关键词一般为3至6个。

(四)本刊提倡一稿专投、反对一文多用,凡已在公开出版物、互联网上发表的文章,一律不予以采用。凡于三个月内未收到本刊的“稿件录用通知”者,请自行处理。在收到本刊的采用通知前,凡文章已在其他公开出版物或互联网上发表的,请作者务必及时通知本刊。

(五)本刊对所发表的文章享有两年专有使用权,包括以文集、繁体文、电子文等出版发行,其期限从稿件正式发表之日起算。作者如不同意该约定,请在投稿时予以明示。

(六)本刊对所发表的文章享有专有出版权,且直至法定版权保护期满。一切形式的复印、照排、节选、电子刊物选用以及其它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复制,须事先征得本刊的书面许可。(七)本刊所发文章的作者,以投稿时指明的为限;任何文章的负责人,在接到本刊的“稿件录用通知”后,不可要求“增加”或“减少”作者个数。

      

四、注释体例

(一)本刊提倡引用正式出版物,出版时间应精确到月;根据被引资料性质,可在作者姓名后加“主编”、“编译”、“编著”、“编选”等字样。

(二)文中注释一律采用脚注,全文连续注码,注码样式为:①②③等。

(三)非直接引用原文时,注释前加“参见”;非引用原始资料时,应注明“转引自”。

(四)数个注释引自于同一资料时,注释体例为:前引①,哈耶克书,第48页。

(五)引文出自于同一资料相邻数页时,注释体例为:……,第67页以下。

(六)引用自己的作品时,请直接标明作者姓名,不要使用“拙文”等自谦词。

(七)具体注释体例:

1、著作类

①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20页。

2、论文类

① 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3、文集类

①[美]J. 萨利斯:《想象的真理》,载[英]安东尼·弗卢等著:《西方哲学演讲录》,李超杰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6月版,第112页。

4、译作类

①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2月版,第55页。

5、报纸类

① 刘均庸:《论反腐倡廉的二元机制》,载《法制日报》2004年1月3日。

6、古籍类

①《史记•秦始皇本纪》。

7、辞书类

①《新英汉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24页。

8、外文类

依从该文种注释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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