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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湘法学评论杂志征稿启事

时间:2023-09-25 14: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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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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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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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声明

1.保证本论文为原创(综述除外),不含任何伪造、欺骗和抄袭的内容。本论文不涉及国家机密,不涉及任何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侵权问题。如发生问题,一切责任由作者本人负责。

2.本文无一稿两投,其内容未曾在其他任何刊物和媒体以任何语言发表过。责任(通讯)作者已阅读全文,并在本文的形成过程中做出了显著的贡献,能承担今后有关本文发表方面的责任。所有作者均仔细阅读过全文并同意论文的内容及结论,所在的工作单位也已明确认可本文内容,对作者排序及作者单位排序均无异议。

3. 本文在撰写中已参阅的“投稿须知”,按其撰写要求对论文的内容、格式等进行了修改和整理,是在内容审查无误后提交稿件的。

4.在介绍国内外同类相关内容时,均已在文中相应文字的右上角依次标上了序号,并以参考文献著录方式在文末依次列出引证来源清单。为本文提供科学资助、咨询的单位和个人等,均已在文末致谢中列出。

5.关于版权转让问题:同意所投送的稿件在《湖湘法学评论》发表后,该文的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权和独家代理权授予《湖湘法学评论》编辑部。《湖湘法学评论》编辑部对本论文具有以下专有使用权:汇编权(文章的部分或全部)、印刷权和电子版的复制权、翻译权、网络传播权、展览权、发行权及许可文献检索系统或数据库收录权。未经《湖湘法学评论》编辑部书面许可,对于本论文的任何部分,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汇编、转载、出版。论文发表后,作者有权使用该文章进行展览、汇编或展示在自己的网站上,仍可享有非专有使用权。

 

注释规范

一、引注的形式

(一)本期刊注释一律采用脚注形式。注释序号用阿拉伯数字“1. 2. 3……”表示,注码标注于引文结束后的标点符号右上方。

(二)文章所有注释采用完整体例,引用相同文献不采用“同注……”“参见注……”“同上注”的形式。

(三)间接引用须注明“参见”;作者未找到原始文献并予以核实,转引自他人文献的,应标注“转引自”。

(四)同一注释里包含多条同类文献的,一般按时间顺序排列,用分号隔开。

(五)文献引用页码应明确范围,仅引用两个非连续页码时采用顿号连接。

(六)常用基本典籍和官修大型典籍,例如《论语》《资治通鉴》及二十四史等,可不标注作者等信息。

(七)英文文献由两位作者合写,用“&”连接;由三位作者合作的,分别用逗号和“&”连接;由四位及以上作者合作的,可以只写第一作者,余下作者用“et al.”表示。英文书籍为编著,在编者之后加“ed.”;由两位编者以上编辑的,在编者之后加“eds.”。

(八)引用英文文献,文章名须加引号,论文所载期刊名须为斜体格式,且论文所载期刊名不用简写方式。

(九)其他引注规范,请参见《法学引注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

二、注释示例

(一)专著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77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4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73-75页。

(二)译著

 [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62页。

 [德]卡尔·拉伦次:《法学方法论》,黄家镇译,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604页。

(三)编著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5页。

(四)期刊文献

张明楷:《增设新罪的观念——对积极刑法观的支持》,载《现代法学》2020年第4期,第152页。

陈瑞华:《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法理学分析》,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第155页。

(五)析出文献

王保树:《股份有限公司机关构造中的董事和董事会》,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10页。

(六)学位论文

李松锋:《游走在上帝与凯撒之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政教关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45页。

(七)报纸文献

何海波:《判决书上网》,载《法制日报》2000年5月21日,第2版。

(八)网络文献

赵耀彤:《一名基层法官眼里好律师的样子》,载微信公众号“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12月1日。

江必新:《法治在应急状态下的意义和作用》,载求是网2020年3月14日,http://www.qstheory.cn/laigao/ycjx/2020-03/14/c_1125793103.htm.

(九)古籍著作

《论语·学而》。

《汉书·刑法志》。

(十)古籍点校著作

(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邓经元、骈宇骞点校,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772-1773页。

(十一)引用司法案例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8)海行初字第142 号行政判决书。

(十二)外文专著、编著、期刊文献、析出文献(以英文文献为例)

1. 英文专著

Ronald Dworkin, Law’s Empir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8, pp.10-15.

2. 英文编著

Joel Feinberg & Hyman Cross eds., Philosophy of Law, California: Dickenson Publishing Company, 1975, pp.26-28.

3. 英文期刊文章

H. L. A. Hart, “Positivism and Separation of Law and Morals,” Harvard Law Review Vol.71 (1958), p.596.

4. 英文析出文献

Robert E. Keeton, “The Basic Rule of Legal Cause in Negligence Cases,” in Joel Feinberg & Hyman Gross eds., Philosophy of Law, California: Dickenson Publishing Company, 1975, p.350.

5. 引用美国联邦法院的判决

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 v. Gorsuch, 685 F.2d 718 (D.C. Cir. 1982).

Chevron U.S.A., Inc. v. 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 467 U.S. 837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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